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一、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經歷幾次修改和修訂?
時隔25年,歷經一次修訂、三次修改,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三審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物跨省轉移有何規定?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出臺背景?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五、固廢三防措施是什么內容?
為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產品應當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農用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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