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棄物防治污染法(危險廢棄物處置條例?)
一、危險廢棄物處置條例?
答:
法律分析: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識別標志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調整。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識別標志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調整。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
第七十七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二、工業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
1目標
適度處理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促進廢棄物的減少和再生利用,規定有關管理方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廢棄物的產生到處理完畢的管理。
3定義
3.1廢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廢物,包括工業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
3.2危險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清單,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方法認定的危險特性廢物。
3.3可回收廢物
可再資源化的非危險廢物。
3.4不可回收廢物
無法實現的回收手段和無法資源化的非危險廢棄物。
4運用方法
4.1操作系統
4.1.1管理體制
1)廢棄物處理業務的管理責任部門是管理部。
2)危險廢物由管理部指定負責人管理。
3)各部門負責人為總部廢物管理負責人。
4.2廢棄物削減
4.2.2.1管理部門選定政府批準的廢棄物回收商,與此簽訂廢棄物委托處理合同,委托處理廢棄物,促進廢棄物回收利用。
4.2.2.2各部門經理選擇下列適用措施促進廢棄物排放量減少。
1)在將廢棄物交給回收商處理之前,優先考慮公司內部的回收利用。
-舊文件夾回收
-打印機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還可以利用的時候請專業人士添加碳粉)
-木托盤再利用
-其他措施
2)部門包括包裝方式的改進(旋轉箱的使用、包裝材料的最小化等)
3)現場供應商交付物品的包裝材料、木棧板、不必要的箱子由供應商帶回再利用
4)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內廢棄
4.3廢物分類、保管
4.3.3.1管理部在公司內設置所需數量的臨時廢棄物回收場所(臨時存放場所),分別設置危險廢棄物、可回收廢棄物和不可回收廢棄物;委托人處理前集中存放場所(最終存放場所),指定管理責任部門,責任部門指定管理人員。
4.3.3.2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危險廢物、可回收廢物和不可回收廢物進行分類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臨時存放場所的分類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終存放場所。
4.3.3.3管理責任部門負責將臨時存放地的廢物轉移到最終存放地。
4.3.3.4保管位置和保管設施管理
1)臨時存放位置應標明回收廢物種類、管理責任人名稱、回收時間等,并妥善管理。
2)危險廢物的最終存放位置由管理責任部門指定負責存放位置的管理人員,在存放位置明確標明廢物的種類和管理人員的名字。
3)管理部實施統一監管,管理部定期檢查廢物存放位置/設施,確保設施完善,符合法定要求。管理人員應定期整理和整理廢物存放位置,避免老鼠、蚊子、蟑螂等害蟲繁殖。
4)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廢物散落、流失、泄漏、惡臭和火災。
三、六大污染防治法?
一、明確噪聲污染內涵,擴大法律適用范圍
二、完善噪聲標準體系,科學精準依法治污
三、強化噪聲源頭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線
四、加強噪聲政府責任,明確目標考核評價
五、分類防控噪聲污染,對癥下藥精準施策
六、聚焦噪聲擾民難點,保障安寧和諧環境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當天,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一〇四號主席令,將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聲污染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寧和諧環境需要的務實舉措,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
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老《噪聲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20多年來,僅在2018年對個別條款作出修正,即對第14條關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條款作出修正。
四、固體生物防治污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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