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劃目標包括哪些?(減量化的主要途徑?)
一、減量化的主要途徑?
1.減量化意味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開發資源和能源,這是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2,固體廢棄物處理通常是指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物化及生化等途徑把固體廢物轉化為適于運輸、貯存、利用或處置的過程。 固體廢棄物處理的目標是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
二、最嚴固廢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法。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第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五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
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技支撐。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三、十三五核工業發展規劃全文?
為落實中央部署要求,全面統籌“十三五”時期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確保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安全高效發展,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和國防科工局經過認真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科學詳細論證,歷時3年編制完成《規劃》。
新挑戰
按照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到“十三五”末,我國在運核電裝機容量將達到5800萬千瓦,在建機組達到3000萬千瓦以上,機組總數達到世界第二,對人才培養、核電設備制造和安全監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新機型核電機組將投入運行,放射源、射線裝置數量將不斷增加,核技術利用活動更加廣泛,保障核安全的任務更加繁重;
早期核設施和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風險不容忽視-;
乏燃料集中貯存設施不足;
周邊核安全形勢將更加復雜,對我國核與輻射監測、應急保障能力提出更大挑戰。
六項重點工程
核安全改進工程:開展技術升級、工程改造等重大項目,排除安全隱患,持續提高核電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等核設施的安全水平,保障核安全。
1.核電廠安全改進,包括開展日本福島核事故后核電廠安全改進行動計劃長期項目;在核島廠房控制區增加視頻監視系統。
2.秦山 320MW 機組許可證延續評估,包括評估執照基準變化對機組安全狀況的影響,開展系統、設備及重要零部件時限老化分析和整體性評估,開展機組安全改進。
3.研究堆安全改進。
4.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改進。
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治理工程:推進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治理,開展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場建設,對關停的鈾地質勘探設施與鈾礦冶設施實施退役治理。
1.早期核設施退役。
2.放射性廢物處理能力建設,包括高、中、低放廢液處理設施的建設,放射性固體廢物壓縮減容、焚燒、暫存能力建設。
3.放射性廢物處置能力建設,包括 5 座中低放固體廢物處置場建設;西北中低放固體廢物處置場擴建;新建成的中低放固體廢物處置場廢物接收檢測能力建設;高放廢物地質處置地下實驗室建設。
4.鈾礦冶設施和鈾地質勘探設施退役治理。
核安保與反恐升級工程:對已運行核設施開展實物保護安全性能評價,推進核設施和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實物保護系統升級和改造,提升設施核安保水平。
1.核電廠實物保護改造……增加入侵探測和生物智能識別系統、低空飛行物管控工具和設備、海面探測系統設備。
2.核電廠網絡安全能力建設。
3.研究堆實物保護改造……重點單位實物保護系統工程改造。
4.核燃料循環設施實物保護改造,包括部分核燃料循環設施實物保護系統改造、核安全監控體系升級改造和整體安保能力建設。
5.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實物保護系統升級改造。
6.高濃鈾研究堆低濃化改造,包括對部分研究堆開展低濃化改造,協助相關國家開展低濃鈾改造。
核事故應急保障工程:按照國家三級應急體系,通過加強國家、省級和重點核設施單位核事故應急和支援能力建設,提高應急準備和響應水平,有效應對核事故。
1.國家核事故應急救(支)援體系建設,包括國家核事故應急救援隊能力建設。
2.邊境及周邊地區應急監測能力建設。
3.省級應急能力建設。
4.重點單位和核電集團公司應急能力建設。
核安全科技創新工程:圍繞核電廠嚴重事故、設備材料老化等重點領域,開展提升核安全水平的科研攻關,建立一批平臺,突破一批關鍵技術。
1.嚴重事故分析研究,對典型嚴重事故開展風險評估,對嚴重事故分析工具、應對措施開展試驗驗證。
2.設備材料老化評估及許可證延續關鍵技術研究。
3.風險指引型核安全監管技術研究。
4.新型反應堆安全評價驗證研究。
5.安全分析軟件研發。
6.非能動安全技術研究,對核電廠重要非能動安全系統開展非能動機理、設計優化和試驗驗證等研究工作,提升核電廠非能動系統安全性。
7.數字化儀控系統失效模式和可靠性研究。
8.核電廠網絡安全研究。
9.內陸核電安全技術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研究,開展內陸核電安全目標、機組放射性廢液處理與監測、大氣擴散規律和冷卻塔等重要系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場外應急技術、流域環境容量等研究,建立內陸核電廠大氣、水等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計算方法和模型。
10.應急去污洗消技術研究。
11.放射性廢物中等深度和近地表處置技術研究。
12.高放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研究。
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工程:開展國家、省、地級市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全面加強核安全審評、監督、監測能力,構建核安全監管技術支撐平臺,不斷提升我國核安全監管水平。
1.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建設。
2.全國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建設。
3.中央和地方輻射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4.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基礎能力建設。
5.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和升級。
6.海洋輻射監測能力建設。
兩大目標
2020 年目標:運行和在建核設施安全水平明顯提高,核電安全保持國際先進水平,放射源輻射事故發生率進一步降低,早期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治理取得明顯成效,不發生放射性污染環境的核事故,輻射環境質量保持良好,核應急能力得到增強,核安全監管水平大幅提升,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2025 年遠景目標:核電廠安全保持國際先進水平,其他核設施安全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放射源輻射事故發生率保持在較低水平,早期核設施退役取得重大進展,放射性廢物及時得到安全處理處置,輻射環境質量持續保持良好。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實現現代化。
四、土壤污染防治中心職責?
地方人民政府
1、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2、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3、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1、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3、對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4、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5、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6、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7、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8、及時將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
1.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對作為或者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周邊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2、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業生產專業化服務,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獸藥、化肥等的使用量。
3、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農用地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4、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農用地地塊,組織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按照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管理。
5、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情況,制定并實施安全利用方案。
6、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應當采取風險管控措施。包括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按照規定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 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地方自然資源部門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五、加快制定和修改什么國家公園濕地生態環境監測排污許可?
加快制定和修改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長江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保護、國家公園、濕地、生態環境監測、排污許可、資源綜合利用、空間規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良好生態環境是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增進民生福祉的優先領域。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升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
一、深刻認識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形勢
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統籌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謀劃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長遠性、開創性工作,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從實踐到認識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
同時,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存在許多不足,成為重要的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制約,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明顯短板。
二、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
堅持生態興則文明興;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堅持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體;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堅持建設美麗中國全民行動;堅持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
要教育廣大干部增強四個意識,樹立正確政績觀,把生態文明建設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務落到實處,讓良好生態環境成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長點、成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支撐點、成為展現我國良好形象的發力點。
三、全面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領導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是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強化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設計和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處理重大問題,指導、推動、督促各地區各部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政策措施。
1.落實黨政主體責任。落實領導干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健全環境保護督察機制。
2.強化考核問責;嚴格責任追究。
四、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1.總體目標。到2020年,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生態環境保護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
2.基本原則。堅持保護優化;強化問題導向;突出改革創新;注重依法監管;推進全民共治。
五、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堅持節約優先,加強源頭管控,轉變發展方式,培育壯大新興產業,推動傳統產業智能化、清潔化改造,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全面節約能源資源,協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1.促進經濟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和產業布局開展規劃環評,調整優化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布局、規模和結構。
2.推進能源資源全面節約。強化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等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節約用地和水資源管理制度。
3.引導公眾綠色生活。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對奢侈浪費和不合理消費。
六、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1.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2.大力推進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
3.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
4.強化國土綠化和揚塵管控。
5.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七、著力打好碧水保衛戰
深入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扎實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堅持污染減排和生態擴容兩手發力,加快工業、農業、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態系統整治,保障飲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體,減少污染嚴重水體和不達標水體。
1.打好水源地保護攻堅戰。
2.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
3.打好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
4.打好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
5.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
八、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
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有效管控農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
1.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加強耕地土壤環境分類管理。
2.加快推進垃圾分類處理。
3.強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九、加快生態保護與修復
堅持自然恢復為主,統籌開展全國生態保護與修復,全面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1.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2.堅決查處生態破壞行為。
3.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保護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加快構建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健全保障舉措,增強系統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治理能力。
1.完善生態環境監管體系;嚴格生態環境質量管理。
2.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經濟政策體系。
3.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依靠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增強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法治意識。加快建立綠色生產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加快制定和修改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長江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保護、國家公園、濕地、生態環境監測、排污許可、資源綜合利用、空間規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能力保障體系。
5.構建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行動體系。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黨政領導干部培訓體系,推進國家及各地生態環境教育設施和場所建設,培育普及生態文化。
我們要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
六、土壤污染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第三條 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國家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國家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條 國家支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等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促進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規劃、標準、普查和監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和科學技術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國家支持對土壤環境背景值和環境基準的研究。
第十三條 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修訂。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四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土壤環境監測制度。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規范,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站(點)的設置。
第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列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一)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
(二)作為或者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周邊的;
(六)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列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一)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十八條 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篩查評估,公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并適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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