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處理(土壤污染處理方法)
一、土壤污染類型?
1.水質污染型: 即利用工業廢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地表水進行灌溉而導致的土壤污染。 大氣污染型: 即大氣污染物通過干、濕沉降過程而導致的土壤污染。
2.固體廢物污染型: 主要是工礦排出的廢渣、污泥和城市垃圾在地表堆放或處置過程中通過擴散、降水淋溶、地表徑流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造成的土壤污染。 屬點源型土壤污染。
3.農業污染型: 是指農業生產中因長期施用化肥、農藥、垃圾堆肥和污泥而造成的土壤污染。 屬于面源污染。
4.綜合污染型: 由多種污染源和多種污染途徑同時造成的土壤污染。
二、土壤污染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第三條 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國家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國家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條 國家支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等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促進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規劃、標準、普查和監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和科學技術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國家支持對土壤環境背景值和環境基準的研究。
第十三條 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修訂。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四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土壤環境監測制度。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規范,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站(點)的設置。
第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列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一)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
(二)作為或者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規?;B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周邊的;
(六)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列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一)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十八條 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篩查評估,公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并適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三、土壤污染規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農用地土壤環境,管控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農作物正常生長和土壤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以及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代替GB 15618—1995)
四、土壤污染濃度公式?
濃度真值下限上限質控0. 705氨氮0. 5820. 56/0. 0260. 5340. 586是考10. 719考20. 716考30. 716考40. 709均值0. 715質控10. 605質控20. 610質控30. 631均值0. 6150. 56/0. 0260. 5340. 586否質控40. 720質控50. 779質控60. 794均值0. 7640. 699/0. 0350. 6640. 734否考1-10. 761考1-20. 746考1-30. 753考1-40. 768均值0. 757第一次是否質控通過第二次
五、土壤污染因子包括?
①化學污染物。
包括無機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前者如汞、鎘、鉛、砷等重金屬,過量的氮、磷植物營養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等;后者如各種化學農藥、石油及其裂解產物,以及其他各類有機合成產物等。
②物理污染物。指來自工廠、礦山的固體廢棄物如尾礦、廢石、粉煤灰和工業垃圾等。
③生物污染物。指帶有各種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衛生設施(包括醫院)排出的廢水、廢物以及廄肥等。
④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開采和大氣層核爆炸地區,以鍶和銫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長的放射性元素為主。
六、土壤污染處罰標準?
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6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7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8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9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第二款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10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受委托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和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 第三款 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6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17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8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
七、遼寧土壤污染標準?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以下簡稱國家土十條)以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技術評估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17〕1953號)要求,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委托遼寧省生態環境保護科技中心,組織開展了《遼寧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實施成效評估工作,編制形成了《遼寧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2020年)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在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于2021年3月19日通過了專家評審。報告摘要如下:
一、基本情況
?。ㄒ唬┰u估原則
本次評估認真落實國家土十條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16〕58號)有關要求,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各部門提供數據信息如實采信。
?。ǘ┰u估范圍
評估范圍和重點為《規劃》中列入的主要任務、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項目庫中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ㄈ祿碓?/p>
本次評估數據來源為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遼寧省自然資源廳、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遼寧省農業農村廳等省直相關部門以及各市生態環境局。評估過程中數據動態更新,最終數據截止時間為2020年底。
(四)評估方法
本次評估經過制定評估方案、調研收集信息、編制評估報告、征求意見四個階段。通過訪談、調研、收集資料等方式收集數據,并在全省范圍內、部門之間征求意見,進行數據校核。
二、主要結論
根據國家土十條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關要求,遼寧省將土壤環境風險管控作為重點任務,將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復工作作為重點工作,全面推進《規劃》落實。
截止2020年底,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污染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1.加強農用地管理。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66萬畝任務實際完成68.15萬畝,9.9萬畝嚴格管控任務已全部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6.28%,實現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6%的目標。
2.強化污染地塊管控。完成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和污染地塊名錄的建立工作,污染地塊得到有效管控,安全利用率達到100%,超額完成了《規劃》制定的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的目標。
3.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對重點行業企業全口徑清單排查,建立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環境準入,既有企業和項目實施減排工程。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削減9.74%,完成了削減9%的目標。
4.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掌握了全省農用地土壤污染情況和全省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情況。
5.強化了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格保護優先保護類耕地,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
6.嚴格管控土壤環境風險。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編制農用地分類清單,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目標。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落實監管責任。
7.加強污染源監管。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制定了堆存場所整治方案并實施。強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逐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完成全省非正規垃圾堆存場點整治。
8.有序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建立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大力推進項目的實施,超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
八、土壤污染包括哪些?
土壤污染物是指使土壤遭受污染的物質。
其來源極其廣泛,主要包括來自工業和城市的廢水和固體廢棄物、農藥和化肥、牲畜排泄物、生物殘體以及大氣沉降物等,另外在自然界某些礦床或元素和化合物的高集中心周圍,由于礦物的自然分解與風化,往往形成自然擴散帶,使附近土壤中某元素的含量超出一般土壤含量。
污染可以分為化學污染、物理污染、生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其中以化學污染最為普遍,分為無機污染物,包括對動植物有危害作用的元素和化合物,主要有Hg、Cd、Cu、Zn、Cr、Pb、As、Ni、Co、Se等重金屬,Sr、Cs、U等放射性元素,N、P、S等營養物質及其他無機物質如酸、堿、鹽、氟等;
有機污染物主要是有機農藥,包括有機氮類、有機磷類、氨基甲酸脂類等。此外,石油、多環芳烴、多氯聯苯、洗滌劑等也是土壤中常見的有機污染物。
九、土壤污染處罰等級?
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6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7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8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9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第二款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10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受委托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和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 第三款 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6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17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8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前兩款規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9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20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二條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風險管控措施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六十四條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負有協助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第六十五條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第六十五條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2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土壤污染參考哪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以及地方的土壤污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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