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星級綠色建筑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實行的
山東省綠色建筑是從2013年開始實行的,綠色建筑從2014年開始申報。
詳情可見2013年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綠色建筑行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實施綠色建筑行動,轉變住房城鄉建設模式和發展方式,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加快推進生態山東建設,建設生態文明,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綠色建筑行動的重要意義
“十一五”以來,我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建成節能建筑3.6億平方米,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達到600萬平方米,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7800萬平方米,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基本建立。但也面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是:城鄉建設模式相對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過程能源資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建筑全壽命周期監管機制不完善,綠色建筑發展水平有待提高等。
大力開展綠色建筑行動,以綠色、循環、低碳理念指導城鄉建設,有利于提高資源能源使用效率,緩解資源能源供需緊張矛盾;有利于降低社會總能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確保完成節能減排任務;有利于促進建筑產業優化升級,培育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適性、健康性,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各級、各部門要把開展綠色建筑行動作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統籌規劃,狠抓落實,推動城鄉建設走上綠色、循環、低碳的科學發展軌道,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綜合運用價格、財政、金融等經濟手段,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形成分工協作、齊抓共建的工作格局。
2.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既考慮單體建筑,又考慮城市或區域的統籌規劃和總體布局,以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房住房與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為重點,合理制定發展規劃,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
3.有序推進,規范管理。堅持以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為推進綠色建筑行動的有力保障,不斷完善并嚴格執行各項政策措施,使綠色建筑發展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4.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牢固樹立全壽命周期理念,在保證建筑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綜合考慮投入產出效益,積極推廣先進高效的綠色建筑技術和產品。
(二)主要目標
1.新建建筑。到2015年,城鎮新建建筑強制性節能標準執行率設計階段達到100%、施工階段達到99%以上;累計建成綠色建筑5000萬平方米以上,當年20%以上的城鎮新建建筑達到綠色建筑標準。“十三五”期間,全面執行居住建筑節能75%、公共建筑節能65%的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2.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十二五”期間,對全省40%以上具備改造價值的城鎮既有居住建筑實施節能改造,完成公共建筑節能改造1000萬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年末,基本完成全省有改造價值的城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3.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十二五”期間,新增太陽能光熱建筑應用面積1.5億平方米以上,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裝機容量150兆瓦以上。到2015年年末,城鎮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達到50%以上,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的比重達到12%以上。
4.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十二五”期間,完成1000棟以上公共建筑節能監測系統建設,形成覆蓋全省的建筑能耗監測網絡。到2015年年末,公共建筑單位面積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5.綠色建材。到2015年年末,城市、縣城、鎮規劃區新型墻材應用比例達到100%,城市、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限制使用粘土制品,高性能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達到10%以上,高強鋼筋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達到80%以上。
6.供熱計量改革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十二五”期間,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完成供熱計量改造并實行計量收費;每個采暖期城市供熱單位面積能耗降至20公斤普通煤以下。
三、重點任務
(一)深入推進新建建筑節能
1.積極推進綠色規劃。科學確定城市密度,推進中心城區空間緊湊布局,積極引導土地混合利用,促進職住平衡。將綠色建筑比例、生態環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收利用等指標納入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更新和城中村、棚戶區改造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加強村莊建設規劃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強化集約節約用地。設區城市應當編制地下空間利用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商品住宅小區應配建地下停車場,配建的附屬用房應當盡量利用地下空間。
2.大力推動綠色建筑發展。自2014年起,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機關辦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組織實施省級綠色生態示范城區建設,積極爭創國家綠色生態示范城區,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筑。
3.積極推進綠色農房建設。組織開展省綠色農房示范和農村危房節能改造試點建設,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圍護結構保溫、太陽能光熱利用等適用技術、產品。加快實施綠色城鎮行動,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爭創國家“綠色低碳重點小城鎮試點”。
4.嚴格落實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加強建筑設計方案規劃審查和施工圖審查,突出抓好工程現場和施工環節監管,嚴格落實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節能標準執行率。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辦理規劃、施工許可,不予通過施工圖審查,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扎實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開展既有建筑調查統計工作,制定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圍護結構、供熱計量、管網熱平衡改造為重點,深入開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以空調、通風、照明、熱水、電梯等用能系統、設備為重點,積極推進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并同步安裝用能分項計量及節能監測系統。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爭創國家“節能暖房”工程示范市(縣)、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市,組織開展“節約型高等學校”、“節約型醫院”等建設。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要率先進行節能改造,鼓勵對城鎮既有建筑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要把節能改造與舊城區綜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相結合,做到統籌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三)開展供熱系統改造和供熱計量改革。實施供熱系統節能改造,提高熱源效率和管網保溫性能,優化系統調節能力,減少管網熱損失,改善管網熱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熱燃煤小鍋爐,因地制宜推廣熱電冷三聯供、供熱計量溫控一體化、高效鍋爐、工業廢熱利用、吸收式熱泵、吸收式換熱等技術。加快完善供熱計量收費政策,大力推行按熱量計價收費。對實行分戶計量有難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區或樓宇供熱量計量收費。建立熱價與煤價、氣價聯動機制,實行采暖補貼“暗補”變“明補”,對低收入家庭給予供熱補貼。
(四)加強公共建筑節能管理。積極開展公共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確定重點用能單位、高耗能建筑和標桿建筑。加強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建立省、市兩級能耗監測數據中心,所有公共建筑要同步設計、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同時安裝節能監測系統。對新建、改擴建的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積極推行能效測評標識和能耗定期報告制度。實施公共建筑用電限額管理,對超限額用電的,征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研究開展公共建筑節能量交易試點。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研究制定太陽能光熱建筑利用條件,具備條件的新建建筑全部實現太陽能光熱建筑一體化。積極推進被動式太陽能采暖、太陽能光伏發電在建筑中的應用,因地制宜推廣民用建筑地源熱泵系統,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復合及深度利用。抓好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區域和示范項目建設,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連片推廣。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要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鼓勵具備條件的既有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
(六)大力發展綠色建材。大力發展燒結空心制品、加氣混凝土制品、低輻射鍍膜玻璃、斷橋隔熱門窗、遮陽系統等節能環保、安全耐久的綠色建材,加快開發應用集保溫、防火、降噪、裝飾等功能于一體的新型建筑節能結構體系。引導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的發展利用,大力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鼓勵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爐渣、尾礦、湖河淤泥等固體廢物為原料研發、生產新型建材。城市、縣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禁止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并向農村地區延伸。逐步淘汰粘土成分20%以上的墻材產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積極支持綠色建材產業發展,組織開展綠色建材產業化示范。加強建材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管和稽查,杜絕性能不達標的建材進入市場。
(七)不斷促進建筑節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節水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采用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積極推進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推廣管網檢漏防滲技術,加快漏損管網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鼓勵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區設置雨水收集利用裝置,建設區域性中水回用系統,提倡應用透水路面工程技術。
(八)推動建筑工業化和住宅產業化。加快建立建筑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環節的標準體系,推動結構件、部品、部件的標準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換性。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筑體系,加快發展建設工程的預制和裝配技術,提高建筑工業化技術集成水平。支持集設計、生產、施工于一體的工業化基地建設,開展工業化建筑示范試點。鼓勵新建住宅一次裝修到位或菜單式裝修,在綠色建筑中率先推行住宅全裝修。
(九)推進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落實建筑廢棄物處理責任制,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建筑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加快推進施工過程中建筑廢棄物減量化和資源化,探索將房屋拆除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納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行建筑廢棄物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設區城市要因地制宜設立專門的建筑廢棄物集中處理基地。加快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技術、裝備研發推廣,扶持發展建筑廢棄物再生利用企業,將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在城市公用設施、公共建筑等建設中優先采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分工協作,健全聯動機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級政府要盡快制定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創新機制,加強指導,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考核監督。將綠色建筑行動目標任務納入對各市政府、有關部門節能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將綠色建筑行動開展情況納入省政府節能減排檢查內容,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要組織專項檢查、督查,指導各地和有關部門開展工作。要把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實行責任制和問責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予以通報表彰。
(三)完善激勵政策。將省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專項資金調整為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整合新型墻材專項基金等建筑領域節能減排相關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筑及綠色生態城區建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綠色建材發展及基礎能力建設。各市、縣(市)也要加大投入,支持綠色建筑行動。對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和省級綠色生態示范城區,省財政給予資金獎勵。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建設綠色建筑。改進和完善綠色建筑金融服務,金融機構可對購買綠色住宅的消費者在購房貸款利率上給予適當優惠。縣級以上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通過財政補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規劃容積率獎勵等措施,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在國家、省級評優活動及各類示范工程評選中,綠色建筑項目優先推薦、優先入選或適當加分。
(四)加強建設全過程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政府要將建筑節能和綠色生態指標體系納入城市規劃,并將綠色建筑面積比例和建設用地比例作為規劃的約束性指標。在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等中,要增加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有關內容。對應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項目的綠色星級標準,并在規劃許可過程中予以把關,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綠色星級標準要符合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的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建設用地出讓、劃撥過程中嚴格落實規劃條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驗收、評價等環節的監管;綠色建筑的物業管理單位或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強建筑運行管理,房產管理部門要對物業管理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研究建立建筑報廢拆除審核制度,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正常使用壽命內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隨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還要向社會征求意見。
(五)健全標準體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完善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標準體系。要研究制訂居住建筑節能75%、公共建筑節能65%的設計標準,修訂完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方面的技術規范。制定完善住宅、公共建筑、工業建筑、農村建筑等不同類型綠色建筑的設計、評價等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區域規劃建設指標體系、技術導則等,研究制定綠色建筑工程定額和計價標準。加快制定基于實際用能狀況、覆蓋不同類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額標準,完善太陽能集熱系統、低輻射鍍膜玻璃等綠色建筑相關產品標準。
(六)加快技術研發推廣。研究設立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專項科技計劃,加快綠色建筑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重點攻克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供熱系統智能調控與降耗、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節水與水資源綜合利用、綠色建材、廢棄物資源化、環境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技術。符合條件的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科研項目,優先列入各類省級科技計劃,優先給予成果獎勵,優先推薦上報更高層次科技計劃和獎勵。研究編制并及時更新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推廣目錄,政府投資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優先設計、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技術、產品。組織開展省綠色建筑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建設。鼓勵各市、縣(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加快建設綠色建筑工程技術中心,建立綠色建筑技術服務機構。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綠色建筑相關課程。
(七)開展宣傳培訓。采用多種形式積極宣傳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等,將綠色建筑行動作為節能宣傳周、科技活動周、城市節水宣傳周等活動的重要宣傳內容,倡導綠色消費理念,普及節能知識,營造開展綠色建筑行動的良好氛圍。加強建筑規劃、設計、施工、評價、運行等人員的培訓,將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知識作為相關專業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的必備內容,提升我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水平。
繼去年10月聯合發布《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標保證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開啟了投標保證保險試行工作后,時隔一年山東省住建廳等四部門又發《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下簡稱“試行意見”),將履約保證保險及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引入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
試行意見共有十三個部分,明確了履約保證保險的概念及適用范圍,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了保險機構的從業條件和從業要求、監管措施和監管責任等內容。
正如《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標保證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為探索完善農民工工資、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業主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積累經驗”所鋪墊,此次試行意見在投標保證保險試行經驗的基礎上有所調整,也保留了一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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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險種要求
試行意見規定了對等的雙向擔保機制: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其中,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都可以采用保證保險形式,且同一保險機構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中同時為承包人和發包人承保。兩個“同時”一應一禁,在發包人、承包人間引入了兩個保證人,共同保證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義務,確保支付工程款義務和工程建設義務的對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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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意見清晰界定了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金額和保證期限。其中,試行意見對于工期延長這一特殊情況的處理規定不同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保險示范條款》的“保險期間屆滿,因被保險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按期竣工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不予延長”,體現了確保項目順利完工的制度初衷。
此外不同于投標保證保險“保險機構代為履行或承擔代償責任”,試行意見還將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修改為“保險機構承擔保證責任”,這也給履約保證保險留出了創新空間,保險公司可因項目而異設置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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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保條件
從投標保證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設區市市域內設有服務機構”到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設區市市域內設有分支機構”,試行意見明確保險機構在當地應當設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等分支機構,進一步提高了保險機構的從業條件。
投標保證保險的“試行期間,各保險機構不宜以聯合體形式開展投標保證保險業務”則被履約保證保險予以延續。這一做法不同于四川、云南等地“試點期間,可由數家保險機構作為共同發起人,組成保險聯合體;試點期滿、條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險機構以市場化競爭的方式開展相關業務”的做法,直接鼓勵承保險企開展市場化競爭:保險公司既可利用定價能力擴大市場競爭,也可以通過承保服務、理賠方案等夯實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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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從投標保證保險的“在總體費率水平上體現保證保險的優勢,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到履約保證保險的“鼓勵保險機構深化工程建設保險市場調研,加大產品研發、承保理賠、風控流程制定以及險種推廣力度,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試行意見不再將保證保險的減負效用局限在費率層面,而擴展至險種業務開展的方方面面――這體現了山東省為建筑企業減負的又一創新。
3、減負規劃
近年來山東省的建筑業減負思路經歷了一系列變化。2016年國辦下發《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后,山東省首先選擇了推行銀行保函制度以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然而由于銀行出具保函的條件相對較嚴,2017年全省四類保證金的保函提交比例僅為12%,推廣較不理想。
2017年投標保證金的6.1%銀行保函替代率要求山東轉變減負思路,采用更適合市場的保證金繳納方式。在借鑒了浙江、安徽、四川等省市的先進經驗后,山東省于2018年10月起于投標保證金中先行試點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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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試行投標保證保險一年來,山東省各地圍繞建筑業進行了一系列創新:如青島市于2018年10月在建筑業落地“保證保險試點”,同時試點投標保證保險、合同履約保證保險、質量缺陷保修保證保險、業主支付保證保險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共5類保證保險;如泰安市自2019年10月14日起試行電子投標保證保險,投標企業登陸泰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入網上投標系統即可在線投保――青島的履約保證保險試點經驗以及泰安的投標保證保險創新經驗都啟發此次試行意見對保證保險的減負效用加以創新,以引導履約保證保險發揮更大的作用。
試行意見充分體現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既通過政策貫徹制度初心,又通過市場化競爭鼓勵險企積極創新。各地、各險企可以引入第三方風控機構、第三方保函系統等加碼政策推行,履約保證保險也將在建筑業大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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