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活動,以及對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開展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的工作。
市、縣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民用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測評、審計、認證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在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編制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縣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根據本市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編制,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對新建民用建筑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節能科技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廣應用、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體目標、安排和保障措施。第六條 鼓勵采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熱水供應、空調、照明等方面。
重點鼓勵推廣應用適合本地氣候、地理地質條件,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技術、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熱泵技術、利用太陽能與熱泵復合技術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技術。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推廣應用工作,及時發布本市鼓勵推廣應用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目錄。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選用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第八條 民用建筑工程應當按照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民用建筑節能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檢測資質或者具備法定條件。檢測機構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其具備法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公示測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一)新建、改建、擴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請國家、自治區或本市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五)國家、自治區規定應當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和標識的其他建筑。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和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三章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的節能管理第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經濟等投資主管部門對下列民用建筑項目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工作時,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的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并依據國家及自治區合理用能標準、節能設計規范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意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審查意見:
(一)大型公共建筑項目;
(二)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項目。
對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核準或備案。第十二條 市、縣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為規劃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齊齊哈爾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及相關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級政府所轄區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自然資源、經濟、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民用建筑節能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分類實施,堅持標準、整體推進的原則。以新建民用建筑執行節能標準為重點,逐步推進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不斷加強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環境保護相協調。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及我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市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新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節能運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相關部門責任和保障措施等項內容。第七條 本市鼓勵在民用建筑中使用可再生能源。重點推廣太陽能供熱、制冷及生活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采光照明、淡水源熱泵、淺層地能熱泵、風力發電等技術的應用。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專項課題研究、標準制定、技術培訓、先進適用技術、產品、材料、工藝和設備的推廣、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推廣。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九條 自然資源部門出讓建設用地時,應將有關民用建筑節能的內容和要求列入土地使用條件。第十條 結合我市實際,重點推廣節能型的建筑結構、附屬設施及其相應的施工工藝。重點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產品;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技術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水、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采暖供熱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技術與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節能改造技術;
(九)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第十一條 本市民用節能建筑優先選用國家、省推廣認定和核準的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材料和設備。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三條 相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通過,相關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設計要求和標準委托設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三)設計單位應當依據現行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
(四)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五)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民用建筑工程實施監理。發現違規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