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油補政策?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促進城鄉道路客運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等七部門《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補助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因成品油價格調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各地應抓緊完善出租汽車價格聯動機制,通過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化解油價調整對出租汽車經營效益的影響。在完善價格聯動機制之前,中央財政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給予臨時油價補貼。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合法運營,為廣大城鎮居民提供出租汽車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第五條當國家確定的成品油分品種出廠價,高于2006年成品油價格改革時的分品種成品油出廠價(汽油4400元/噸、柴油3870元/噸)時,啟動補貼機制;低于上述價格時,停止補貼。
第六條補助資金補助標準的確定和中央財政負擔的補助比例按財政部等七部門《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補助用油量由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合法擁有的車輛數量、車型和行駛里程等,計算核定在一個補貼年度內合法營運消耗的成品油數量。
第八條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和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具體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業戶)管理檔案和管理制度,完整、準確地記錄所屬車輛、行駛里程、用油量等基礎信息,并按燃料種類對每輛車燃料消耗量進行統計、匯總、核實,分別填寫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燃料消耗量明細表(見附件1、2、3),及時按程序上報。
第九條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礎檔案和數據庫,完整、準確地填報各項基礎數據,科學準確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編制報表。
第十條補助年度終了后,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力量,對本轄區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統計、整理、匯總,經核實無誤后,于2月15日前,分別將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出租汽車用油量匯總表(見附件4、5、6)逐級上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第十一條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油料消耗情況后,經審核和重點抽查,將本省(區、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整理匯總,于3月15日前上報交通運輸部,同時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以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收到各省(區、市)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油料消耗情況后,應當根據前一年度補貼用油量情況對全國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補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補助用油量為基礎,考慮增減變化因素確定。交通運輸部核定的補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審計署。
以上就是關于農村客運燃油補貼發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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