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有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納入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能源、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第二章 工業固體廢物第六條 礦山、電力、冶金行業等企業應當采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煤灰渣、赤泥、鎂渣、冶煉廢渣、脫硫石膏等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鼓勵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納工業固體廢物歷史堆存量。
鼓勵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規劃建設資源綜合利用設施。第七條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制定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方案,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企業開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鼓勵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居民房屋建設等領域使用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產品。
鼓勵科研單位與資源化利用單位研究開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新技術,建立科研成果轉化機制,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進步。第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項目設計要求,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第十條 對屬性不明、無法判定危害特性的固體廢物,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有關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別,根據鑒別結論實施分類管理;對因原料、工藝改變可能導致屬性發生變化的固體廢物,應當及時委托有關技術鑒定機構鑒別。第三章 危險廢物第十一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證。
許可證持有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來源和環境污染事故等事項,保存環境監測記錄等信息,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報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
許可證持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第十三條 許可證持有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應當依法對設施、場所、用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未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依法處置完畢后,依法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注銷許可證。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等知識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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