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許可證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有什么區別?
凡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污設施或經營活動,其建設者或經營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后才能從事該項活動,這就是許可證制度。在環境管理中使用的許可證種類繁多,使用最廣泛的是排污許可證。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就行了。 一般的企業只要辦理排污許可證就可以了,主要看你的企業有什么污染物排放,如果你燃煤或油類,那主要是大氣污染方面。如果你是排放污水,那就是水類的,如果是產生噪聲,那就是噪聲方面的,如果是有幅射,那就是幅射方面的,不管是什么類的,都要制作環境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經環境部門批準后企業才能建設。現在對環保方面要求很嚴,如果你去辦理正式營業執照前,必須先經環境部門批準,否則不能辦理,如果他們辦了,實際這些部門就是違法,但實踐中這種情況還是有的,有的部門法律意識不是很強,還在經一步的完善中,環境部門審批主要是審環評報告,環評通過后再去申報污染物排放,發放排污許可證,企業才可以正式生產。環境保護許可證,據我了解的范圍內沒有這個證,只是如果你是搞處理危險廢物的,需要辦理一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比如廢油或其它有害的金屬的處理等,都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果你是注冊企業,反是需要占地進行建設的,如果不用建設廠房,你安裝設備籌備企業也視作建設,制造企業尤其如此,因為你可能排煙、污水、產生噪聲或有放射性污染,對周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都要先進行環境評價,這是由環保部門監管的,即使沒有這些,這個程序也是必須的,只要是建設項目,在工商注冊前要求有經批準的環境評價報告。
許多企業自行處置危險廢物,該如何規范?
企業自行處置危險廢物是否能確保處理后的危險廢物無害化,對環境不會造成污染,如果不能的話,那企業的危險廢物就必須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危險廢物因為具有易燃性、腐蝕性、毒性等特性,因此在處置上有著復雜的流程和嚴格的要求,按照規定,企業需建設合格的危險廢物儲存間,定期將危險廢物交給具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由省級環保部門頒發,資質表示企業具有處理某項危險廢物的能力,只有專業的危廢處理公司,才能確保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
處置危險廢物的三個原則是什么?
1.依據有害成分的固化目的
在對危險廢棄物進行處置時,有時會選擇將廢棄物的有害成分固定在產品中而達到解毒的目的。
①如果目的在于解毒、消除危害,而不是為了生產產品,就屬于處置。
②如果目的是將廢棄物作為產品的一種直接原料或替代原料,缺少這種原料無法形成產品,則屬于利用。
2.依據有害化學成分的轉化目的
許多廢棄物是由于含有害化學成分而成為危險廢物的,但化學成分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發生變化,通過這種變化可實現降低或消除廢物對環境或健康的危害。
(1)危險廢棄物的焚燒實質上是將有毒有害的化學成分在高溫下轉化為無毒無害的氣體而排放,故是一種最終消除危害的方法,這種通過焚燒使化學成分轉化的形式也有不同的轉化目的。
①如果焚燒危險廢棄物主要目的在于解毒、消除危害,而不是為了回收熱能,一般則視為危險廢棄物處置。
②如果是將危險廢棄物焚燒后,在降低其毒性和危害性的條件下,還充分利用焚燒廢棄物產生的能量,則屬于利用。
(2)廢酸廢堿中和處理后的排放實際上也是通過化學轉化達到去除危害的目的的一種處置形式。但是,必須注意,危險廢棄物的化學轉化處置過程應盡量減少二次污染。
3.依據使用生物處理方法的原因
危險廢棄物的處理方法中,生物處理方法也是比較常見的。經處理后的危險廢棄物也有不同的使用目的。以液態或污泥廢物在土壤中的處理為例。
①將液態或污泥廢物在土壤中進行處理,是利用土壤中的多種微生物將廢棄物進行生物分解,從而消除危害,這是一種處置方式。土壤處置方式受到土壤容量的限制,廢物濃度高、數量大、施加時間長,此時容易導致土壤污染。
②利用土壤中的多種微生物將廢棄物進行生物分解后,將廢棄物作為農業肥料施加到土壤中進行利用,這便屬于利用形式。
又如,高濃度有機廢液加入到活性污泥水處理設施中進行處理,實際上也是生物處置形式。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