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 費用
申報登記是要收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釋義 (第32條)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的規定。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都規定了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申報登記不僅有助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和變化情況,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為加強科學決策奠定基礎,同時也是其他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確切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狀況,現場檢查、污染事故報告等制度才有了實施的可能。可見,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申報登記的基本要求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也就是說,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進行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1992年國家環保局發布了《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申報登記制度的實施作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7年國家環保局發布了《關于全面推行排污申報登記的通知》,2004年國家環保總局又發布了《關于加強排污申報與核定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推動了申報登記工作的開展。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只適用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即未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有關鑒別標準和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申報在本法第五十三條另行作了規定,生活垃圾不適用申報登記制度。
二、申報登記的內容
1.正常作業條件下的申報內容。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內容包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由于申報登記是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基礎性工作,它的根本目的是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和處理情況,為相關法律制度的順利實施創造條件。因此,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如實申報正常作業條件下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種類,是指產生的是哪些類型的工業固體廢物,比如廢金屬、塑料、橡膠、化學藥劑、砂石等,包括廢物的名稱、形態、來源、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份等,都需要逐一申報登記。產生量,是指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的多少,比如廢金屬,年產生多少噸。流向,是指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去向,包括多種情況,比如工業固體廢物被綜合利用、排放、轉移等。以綜合利用為例,本單位自行利用的,應當申報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名稱、產生量、利用量、利用率、主要工藝方法、利用后產生的主要產品、利用后的剩余殘渣數量、殘渣的最終處置等情況;提供給外單位綜合利用的,應當申報所提供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提供數量、接納廢物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廢物的主要用途或生產產品名稱、收取的費用、是否有長期合同關系、是否有接納單位所在地環保部門的同意證明等情況。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本單位自行貯存的,應當申報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地點、占地面積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委托外單位代為貯存的,應當申報代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接納單位名稱、廢物數量、需支付的費用、貯存的地方、貯存的方式以及是否有接納單位所在地環保部門的同意證明等情況。處置,是指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活動,本單位自行處置的,應當申報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數量、種類、處置方法、成本費用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等;委托外單位代為處置的,應當申報代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接納單位名稱、廢物數量、需支付的費用、處置方法以及是否有接納單位所在地環保部門的同意證明等情況。以上這些指標,都直接關系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程度,必須如實申報。
2.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有重大改變時的申報內容。本條第三款規定,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據此,只要工業固體廢物各項申報事項的其中之一有重大改變的,都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這里所指的“重大改變”,適用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這種改變必須是重大的,輕微的或者在正常作業范圍內的變動不在申報之列。如何判斷是重大的,一般說來就是超過正常作業所可能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變動情況,且這種變動直接影響到各項指標的重大改變。二是這里所說的改變不一定僅僅針對污染加重的情形。如果企業采取了新技術或者將某些污染嚴重的設施停用了,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明顯減少的,也應當及時申報。
3.申報單位的義務。根據本條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履行下列法定義務:一是如實申報。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進行申報時,必須如實申報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拒報或者謊報。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是及時申報。申報事項沒有重大改變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定期申報;申報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申報。
三、申報登記的程序
1.一般程序。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包括縣級環保部門,不包括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申報程序作了具體規定:(l)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填報《固體廢物申報登記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申報登記工作,應當在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辦理。(2)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固體廢物申報登記表》,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申報登記注冊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后一周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交回申報登記注冊證。
2.特別程序。本條第三款規定,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按照《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申報登記后,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前十五天,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征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填報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后三天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重大改變而未履行變更申報手續的,視為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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