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告
各市、縣(市)環保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我省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廣東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危險廢物轉移報告聯單管理暫行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廣東省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介紹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廣東省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_百度...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
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的污染防治,另行規定。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轄區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固體廢物污染主治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固體廢物集中控制設施的建設和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
使用固體廢物集中控制設施處理、處置固體廢物的,應支付處理、處置費用,具體費用標準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條 建設固體廢物集中控制設施應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在項目的立項階段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報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在項目開工前應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及技術評估并報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環境風險評估應由國家認可的專業機構進行。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從事固體廢物集中收集、處理、處置的經營活動,但必須取得市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保護產業技術資格認證。第八條 直接從事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的人員,應經市環境保護部門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第九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納入生產經營管理,采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的數量、種類和產生源,開展有固體廢物的再利用。第十條 醫療單位對產生的醫療廢物,應進行焚燒處置。
因化工、制作生物制品、科研、屠宰或其他原因產生的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前兩款規定的廢物不得混入其他廢物和垃圾中進行收集、運輸和傾倒。第十一條 對廢輪胎、廢蓄電池、廢電器等固體廢物,應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不得隨意棄置和傾倒,應交給具有技術、設備條件的單位回收。第十二條 港口、碼頭、航空港的建設,應配套設置固體廢物接收設施和貯存容器。第十三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對待運的固體廢物應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措施,妥善貯存。第十四條 運輸固體廢物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設備條件,在可能情況下繞過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區、療養區、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及其他環境保護特殊區域。
運輸過程中發生散漏、流失的,應立即停止運輸,并采取相應的消除污染措施。第十五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固體廢物的,應采取防滲漏、防揚散及相應的監測措施。
關閉填埋場,應經市或區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關閉后的填埋場,應加強監測、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恢復植被。第十六條 貯存、填埋過固體廢物的土地需開發利用的,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報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第十七條 禁止進口固體廢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因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或利用固體廢物作能源、生產原料確需轉移固體廢物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從其他省份引進固體廢物,應經市環境保護部門初審后報廣東省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并持有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固體廢物轉移聯單;
(二)從廣東省其他地區引進固體廢物,應報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并持有移出地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固體廢物轉移聯單;
(三)在本市特區內外之間轉移固體廢物,應報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第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和危險廢物管理檔案,由專人負責危險廢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并將危險廢物交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運輸、處理、處置。第二十條 待運的危險廢物,應按市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設置專門容器貯存;運輸危險廢物的,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運往場地等情況。第二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具有危險廢物特性、須嚴格控制的廢物,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可制定深圳市危險廢物補充名錄,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列入深圳市危險廢物補充名錄的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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