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提升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管理。
放射性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組織協調工作。
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清潔生產促進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業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協調機制,組織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研究、協調、解決工業固體廢物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與淮海經濟區的相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協作,通過區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方式,統籌協同治理,提高區域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水平。第六條 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堅持源頭減量、循環利用、安全處置、防治結合、污染擔責的原則。第二章 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結合本轄區工業發展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依法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
編制產業發展、近期建設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降低危害性,保障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用地。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按照循環經濟減量化優先的原則,鼓勵產業園區間、企業間進行工業固體廢物承接利用,共享基礎設施;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推行清潔生產,促進源頭減量;鼓勵企業開發能源資源的清潔高效利用技術,開展清潔能源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部門建立產業園區綠色發展評估機制,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各類產業園區的狀況開展定期評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產業園區產業發展、資源、能源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管理進行優化調整。第十一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申報享受環境保護稅、企業所得稅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優惠。
稅務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企業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建議國家及時更新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對科技開發、技術改造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給予資金和其他支持。第十三條 鼓勵非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自愿與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協議。
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對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成果進行評估。達到評估指標的,同級財政應當給予資金和其他支持。第十四條 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利用企業申請環境標志、綠色產品標識時,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五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第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崗位。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