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堅持環保優先方針,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投入,加強技術力量,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提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能力。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農村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督促、指導、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衛生、交通運輸、農業、公安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生活方式。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第七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固體廢物分類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再利用,提高固體廢物利用率。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報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定期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第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的檔案,按年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網上申報信息平臺。第十一條 固體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全省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各地處置固體廢物的需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經濟、技術政策,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投資建設、經營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第十二條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規定向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和個人提供有償服務,收取固體廢物處置費,保證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
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固體廢物處置收費的管理辦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指定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經營者,不得設置地區障礙,干擾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正常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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