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醫療垃圾需要什么資質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80號<br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br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br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br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br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br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br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br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br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br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br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br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br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br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br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br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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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你好,醫療垃圾屬于是危廢,按照規定,需要有危廢許可證,然后醫療垃圾處理還要通過環評等。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現階段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應采用高溫熱處置技術,該技術適用于除化學性廢物以外的所有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中關于醫療廢物焚燒有如下規定:
醫療廢物焚燒(熱解焚燒)爐的處理能力應符合以下要求:
(1)原則上,地級或地級以上城市建一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
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建兩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對每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其正常運行的焚燒(熱解焚燒)爐數量不應超過三臺。
河南北工專業生產危廢焚燒爐、醫療垃圾焚燒爐等焚燒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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