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維的經典案例
案例:某市關于商住房整治的案例。
在中國,商住房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現象,各個城市基本上都有。2017年初某市對商住房進行整治,出臺了一些政策。這些年,因為一些城市實行住宅房屋限購政策,這種政策針對沒有本市戶籍的人口,要交夠一定年限的社保才能購房。有的城市是五年,有的城市是兩年或三年。在這個限購政策之下,商住房成為一個空白,不在限購范圍,這樣有些人想解決住房問題,就購買商住房,也不排除有些人炒房。這樣一來,就許多人買了商住房。此前,商住房是可以住的,至少在新政策出臺之前。2017年初該市對商住房進行整治,要恢復商業用房的性質,不能作為住宅使用,頒行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在商業用房中不能做飯,等等。由于新政策的實施,商住房的價值大跌,價格也大降,引起了一些商住房住戶的不滿,還有一些相應的行動。
這個案例和法治思維有什么關系呢?法律上有一個原則,叫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一個法律在制定和頒布之后,不能對此前的行為產生效力,只能對這個法律頒布生效之后的行為有效力,這就是著名的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政策的制定是不是也要遵循這個原則呢?在刑法中,法不溯及既往是一個一般原則,和它相對應的?還有一個“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對一個犯罪行為進行刑法處罰時,在新法律發布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如果舊法律對他判的是輕的,那么就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采用有利于被告的原則,這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原則。這個法治原則是不是也適用于政策的制定?各級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時候是不是也要考慮這個原則?我認為應該適用。比如,在商住房整治之前,并沒有關于商住房的一些限制性要求,現在一道命令下來,對此前的商住房購買者就產生了作用,并引起一些連鎖反應。
因此,各級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時候,也應該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政策制定中的有關規定要不要涉及以前的行為和事件,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也不可一概而論,但這樣一個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要堅持。近些年,有些社會矛盾就是由于不適當的政策規定本身帶來的矛盾,而且一般政策的制定帶來的矛盾不只是涉及一兩個人,而可能是涉及一個階層、一個群體的問題。近年來,國務院發文件要求各級政府部門配備法律顧問,對有些事情把握不住時,可以請法律顧問把關。不但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包括一些社會組織,都應配備法律顧問,當出臺一個政策,做一個決策的時候,或者簽訂一個合同的時候,要考慮在法律上是不是合適,可以讓法律顧問來把關,以避免政策的出臺導致新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法治原則應該體現在政策制定及其運行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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