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受過處罰的可以繼續辦證嗎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第408號令)和《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環發[2004]16號)等相關要求,從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單位資質審核的有關問題如下: 一、申請從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的業主單位,其資質由省、市(州)二級環保部門分別審核:申請從事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資質審核由省環保局負責;申請從事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資質審核由市(州)環保局負責。原則上,對項目單位的資質審核不單獨進行審批,其相關資質條件可納入項目單位招標文件中確認。 二、各地環保局確定和審核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資質條件時,可根據各地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的進展情況,參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中的有關基本要求,予以把握。 三、項目建成投入運行前,必須按照國務院第408號令的要求辦理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否則,一律不得從事任何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據我所知,處理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類證書的話只有這一種了,但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