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什么是醫療廢物,醫療廢物廢物分類及處理?
一、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
二、什么是醫療廢物,醫療廢物廢物分類及處理?
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主要分為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藥物性和化學性5類。主要處理方式有焚燒(回轉窯、熱解、等離子)和非焚燒(高溫蒸汽、微波、化學)兩種。
三、物理廢物處理方法?
預處理:預處理技術主要有壓實、破碎、分選和脫水
物化處理:浮選、溶液浸出、穩定化/固化處理等
生物處理分類:好氧堆肥處理、厭氧消化處理、微生物浸出、其他生物處理技術(有機固體的蚯蚓處理技術)
熱處理:高溫下的焚燒、熱解(裂解)、焙燒、燒成、熱分解、煅燒、燒結等
四、醫療廢物處理方案?
1、建立醫療廢物暫存處,并且方便醫療廢物裝卸及運送車輛的出入,嚴禁露天存放。
2、各臨床科室、門診部、輔助科室、藥房等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每日匯總運送至倉庫貯存,并做好臺賬、記錄備查。嚴禁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中,同時嚴禁將生活垃圾和其他廢物(如輸液瓶、輸液袋、小藥瓶等)混入醫療廢物中。
3、各科室應按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包裝在貯存箱內,貼好標識,并貯存在倉庫內,不得隨意堆放。對包裝破損、包裝外表污染、有液體滲漏的醫療廢物,各部門有義務重新包裝、標識。
五、學習醫療廢物管理制度的目的?
依法、依規正確處理醫療廢物,保護環境和人民健康。
六、廢物處理公司怎么開辦?
首先要取得廢物處理方面的資格,尋找合適的場地,然后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許可,對員工進行培里培訓,建立健全公司的規章制度,財務制度。找好下家企業,收購廢物并處理。
七、醫療廢物的處理流程?
醫療廢物統一用專用焚燒爐焚燒做無害化處理
八、(CN)2廢物怎么處理?
實驗室廢棄物處理方法
1 目的
保證實驗室廢棄物能被有效、安全地處置,防止浪費或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實驗室檢測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3 管理制度
3.1 對一般實驗室廢棄物的管理規定
3.1.1 對下列廢液不能互相混合:過氧化物與有機物;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鹽與酸;鹽酸、氫氟酸等揮發性酸與不揮發性酸;濃硫酸、磺酸、羥基酸、聚磷酸等酸類與其它的酸;銨鹽、揮發性胺與堿。
3.1.2 對硫醇、胺等會發出臭味的廢液和會發生氰、磷化氫等有毒氣體的廢液,以及易燃性大的二硫化碳、乙醚之類廢液,要把它加以適當的處理,防止泄漏,并應盡快進行處理。
3.1.3 含有過氧化物、硝化甘油之類爆炸性物質的廢液,要謹慎地操作,并應盡快處理。
3.1.4 沾附有有害物質的濾紙、包藥紙、棉紙、廢活性炭及塑料容器等東西,不要丟入垃圾箱內。要分類收集,加以焚燒或其它適當的處理。
3.1.5 處理廢液時,為了節約處理所用的藥品,可將廢鉻酸混合液用于分解有機物,以及將廢酸、廢堿互相中和。要積極考慮廢液的利用。
3.2 對一些無機廢棄物的處置管理規定
3.2.1 對含汞廢液,因其毒性大,經微生物等的作用后,會變成毒性更大的有機汞。因此,處理時必須做到充分安全,可用硫化物共沉淀法、活性炭吸附法或離子交換樹脂法處理。
3.2.2 對含有重金屬的廢液,要用氫氧化物共沉淀法或硫化物共沉淀法把重金屬離子轉變成難溶于水的氫氧化物或硫化物等的鹽類,然后進行共沉淀而除去。
3.2.3 對含氧化劑、還原劑的廢液,原則上應將含氧化劑、還原劑的廢液分別收集。但當把它們混合沒有危險性時,也可以把它們收集在一起。
3.2.4 對酸、堿、鹽類廢液,原則上應將其分別收集。但如果沒有妨礙,可將其互相中和,或用其處理其它的廢液。對其稀溶液,用大量水把它稀釋到1%以下的濃度后,即可排放。
3.3 對一些有機廢棄物的處置管理規定
3.3.1 對可燃性有機廢棄物,用焚燒法處理。
3.3.2 對難于燃燒的有機廢棄物或可燃性有機廢棄物的低濃度溶液,可采用溶劑萃取法、吸附法及氧化分解法處理。
3.3.3 對易被生物分解的有機廢棄物,經大量水沖稀后,可排放。
3.4 廢液廢物處理方法如下
3.4.1 無機酸類
廢無機酸先收集于陶瓷或塑料桶中,然后用碳酸鈉或氫氧化鈣的水溶液中和,或用廢堿中和至pH6.5~7.5,中和后用大量水沖稀排放。
3.4.2 氫氧化鈉、氨水
用稀廢酸中和至pH6.5~7.5后,再用大量水沖稀排放。
3.4.3 含砷廢液
加入氧化鈣,調節并控制pH為8,生成砷酸鈣和亞砷酸鈣。也可將廢液調pH至10以上,然后加入適量的硫化鈉,與砷反應生成難溶、低毒的硫化物沉淀。
3.4.4 含鉻廢液
鉻酸洗液如失效變綠,可濃縮冷卻后加高錳酸鉀粉末氧化,用砂芯漏斗濾去二氧化錳沉淀后再用。失效的廢鉻酸洗液或其他含鉻廢液可用廢鐵屑還原殘留的六價鉻為三價鉻,再用廢堿液或石灰中和使生成低毒的氫氧化鉻沉淀。
3.4.5 汞
3.4.5.1 金屬汞
若實驗室中有金屬汞散失,必須立即用滴管、毛筆或在硝酸汞的酸性溶液中浸過的薄銅片收集起來用水覆蓋。散落過汞的地面應撤上硫黃粉或噴上20%的三氯化鐵水溶液,干后再清掃干凈。
3.4.5.2 含汞廢液
含汞鹽的廢液可先調節pH8~10,再加入過量硫化鈉使生成硫化汞,然后加入硫酸亞鐵,生成的硫化鐵能吸附懸浮于水中的硫化汞微粒進行共沉淀,清液可排放棄去。
3.4.6 含鉛、鎘等重金屬廢液
用消石灰將廢液調pH至8~10,使廢液中的鉛、鎘等重金屬離子生成金屬氫氧化物沉淀。
3.4.7 含氰廢液
把含氰廢液倒入廢酸缸中是極其危險的,氰化物遇酸產生極毒的氰化氫氣體,瞬時可使人喪命。含氰廢液應先加入氫氧化鈉使pH值為10以上,再加入過量的3%KMn04溶液,使CN-被氧化分解。若CN-含量過高,可以加入過量的次氯酸鈣和氫氧化鈉溶液進行破壞。另外,氰化物在堿性介質中與亞鐵鹽作用可生成亞鐵氰酸鹽而被破壞。
3.4.8 含氟廢液
加入石灰使生成氟化鈣沉淀廢渣的形式處理。
3.4.9 含酚廢液
含酚廢液可加入次氯酸鈉或漂白粉使酚氧化成無毒化合物。
3.4.10 有機溶劑
有機溶劑應先收集到回收瓶中,然后用無水氯化鈣或無水硫酸鈉等脫
水劑進行脫水處理,再蒸餾回收使用。
3.4.11 綜合廢水處理
互不作用的廢液混合后可用鐵粉處理。調節pH為3~4,加入鐵粉,攪拌半小時,用堿調pH至9左右,繼續攪拌10分鐘,加入高分子混凝劑進行沉淀。清液可排放。
3.5 對最終不可排放的固、液體廢棄物由各檢測人員收集到固定地點存放,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聯系,送交有處理資質的處理公司(工廠)處理。
九、電廠廢物的處理方案?
電廠廢物包括廢水處理方案,可以有效的填埋和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醫療廢物處理收費標準?
日前,我市印發《關于調整醫療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確定醫療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為每公斤3.85元。
按照標準,全市各級醫療機構均按醫療廢物的重量向承擔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單位交納醫療廢物處置費。鑒于社區、鄉村里的醫療機構布局分散,產生的醫療廢物偏少,收集、運輸成本費用較大,對全年交納醫療廢物處置費不足800元的醫療診所,按800元交納(純中醫診所可減半)。醫療機構應配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認真做好醫療廢物堆放場所的配置和醫療廢物的收集工作,按時足額交納處置費。
同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該按照規定的收費范圍、對象和標準與醫療機構簽訂集中處置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關系;嚴格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全市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儲存、處置等環節;執行收費政策,按照明碼標價相關規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文件依據、服務內容和價格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監督。(記者丁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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