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低碳經濟(技術)對企業的影響?
一、發展低碳經濟(技術)對企業的影響?
首先,建立符合低碳經濟發展的綠色財務戰略體系,形成綠色財務競爭力。由于低碳經濟與現行“高能源、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經濟模式有顯著區別,它首先需要企業在相關的技術領域進行投資,并可能要求企業改變現有的生產經營模式,其特征是成本不菲且不能獲得立竿見影的效益。因此,當前很多企業還習慣把環保僅僅看做社會責任,并忽略了由于環保投資帶來的未來收益,在環保意識方面表現為被動應對。但是,當低碳社會構建已成必然,環保已經上升到了企業經營甚至戰略層面的問題。企業只有運用戰略眼光進行財務管理,才能在此次經濟轉型過程中處于主動地位并獲取競爭優勢。為此,企業需要將促進低碳產品的消費和低碳社會的構建納入企業使命、同時將現行以利潤最大化為主導的財務目標修正為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有機結合的綠色財務管理目標,并通過企業文化和制度兩條途徑保證目標和使命的實現。 其次,構建體現低碳經濟內涵的綠色財務管理內容體系。財務管理目標由財務管理內容來實現,后者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財務活動的管理,主要包括籌資管理、投資和營運管理、利潤分配管理;二是對財務關系的管理,主要指企業在進行財務決策和財務活動時應該充分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風險。在綠色財務管理內容體系下,企業應該圍繞上述既定的綠色財務管理目標,充分考慮利益相關者的訴求,建立起綠色籌資、綠色投資、綠色營運、綠色分配的管理制度,做到在企業財務活動的全過程當中有效控制和避免生態環境的破壞,達到企業節能減排的具體目標和總體目標。具體而言,在投資領域,企業應做好全面發展低碳經濟的投資規劃,包括生產低碳產品、開發低碳技術、進行低碳項目投資等,并建立起低碳投資決策評價方法;在籌資領域,企業應力爭獲得相關的政策資源和金融資源的支持,并且將這些資源用于低碳投資;在營運領域,企業應通過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措施,實現營運過程中的低碳要求;在分配領域,企業可按低碳收益對綠色投資者進行額外分配,同時為企業的后續低碳經營提供資金保證。 最后,設計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綠色財務管理評價體系。財務評價是規范企業財務行為和檢驗財務目標是否實現的主要手段,財務評價體系設計的有效性直接影響到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程度。調查表明,很多企業的環保行動流于形式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相應的評價制度和獎懲措施。在這一方面,企業可以借鑒一些發達國家企業的成功做法:進行綠色財會核算,以此來衡量低碳成本、低碳資產、低碳負債和低碳收益;編制綠色年報,以說明在低碳方面的投入和收益;設計低碳財務指標,分別衡量企業、部門、員工創造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以GE為例,GE把各成員單位的節能減排指標進行量化,然后逐級分配到各分公司,定期進行考核并進行有效的獎懲,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二、企業節能減排管理的介紹
《企業節能減排管理》是編者多年來從事節能減排及能源管理的經驗總結,也是編者對節能減排的實踐總結。《企業節能減排管理》共分四章,介紹了節能減排基礎工作、節能減排保證體系、全面能源管理、節能減排管理規定、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等內容。全書從企業管理的角度,進行了全面、具體的實操性介紹。書中匯集了大量企業節能減排和能源管理的實際應用管理圖表及大量案例,針對性強、實用性強,可采納性和參考性強。《企業節能減排管理》可供廣大企事業單位能源管理工作者參考、借鑒,對從事節能減排和能源管理的政府部門管理人員、各地節能服務中心、工礦企業在職培訓、大專院校相關專業師生也是頗有價值的參考書籍和培訓教材。
三、節能環保企業政策有哪些
鼓勵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方面優惠政策: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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