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鋼鐵聯盟是什么公司?
一、國家鋼鐵聯盟是什么公司?
國家鋼鐵聯盟是由北京市科委牽頭發起,與天津市科委,河北省科技廳,中國人民銀行營管部等共同推動成立的京津冀鋼鐵行業節能減排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是由黨中央國務院授權創立的京津冀協同創新的鋼鐵聯盟。
二、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能和排污計量行為,保證計量數據真實準確,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河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用能和排污計量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用能和排污計量工作的領導,支持計量新技術的研究開發,鼓勵先進計量檢測技術和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將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和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配備用能、排污計量器具。
用能和排污單位不得使用性能不符合計量技術規范要求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檢定(校準)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不得偽造檢定證書,不得偽造或者損毀檢定標記、封緘、防作弊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用能和排污單位購買指定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第六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確保使用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對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對未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應當按照規定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校準)。第七條 用于貿易結算的水表、電能表、燃氣表、熱量表的強制檢定,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經營單位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申請。
前款規定的計量器具,每批次強制檢定的平均示值誤差應當趨向零。第八條 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加強計量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配置計量器具,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應當將用能、排污計量基礎設施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九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能和排污計量管理制度,明確用能和排污計量管理機構、人員及其職責,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從事計量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計量專業知識和相應能力。第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管理體系,接受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能源計量審查。第十一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加強計量器具管理,建立用能、排污計量器具臺賬。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臺賬應當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加強計量數據管理,建立完善的計量數據管理制度,保證計量數據與計量器具實際測量結果相符。第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用能計量數據接入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在線監測平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接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線監控平臺,實現用能計量和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在線采集。
能源供應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能源計量數據采集與傳輸標準,定期向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在線監測平臺傳輸重點用能單位的用能計量數據。第十四條 用于在線采集的計量器具,出現用能、排污計量數據與相關標準不符合或者測量結果異常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要求用能和排污單位更換。第十五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統計和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建設用能、排污計量數據共享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第十六條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的計量服務單位,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并保證其提供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真實可靠。
計量服務單位從事用能、排污計量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計量專業知識和相應能力,并定期接受計量專業知識培訓。第十七條 開展節能減排補助、獎勵等工作使用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應當是具備相應資質的計量服務單位確認的數據。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下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計量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實;
(二)計量器具的配備、使用、管理;
(三)用能計量數據的采集、傳輸、匯總;
(四)計量工作人員的配備、培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檢查。
三、河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對氣候變化,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氣象要素中可被開發利用的太陽能、風能、熱量、降水、云水和大氣成分等資源。第三條 氣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趨利避害、科學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根據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特點,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對氣候變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按照國家規定將由地方承擔的氣象基礎性公益事業部分納入地方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調查、區劃和評估論證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工作。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促進產業化發展和技術進步。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眾普及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基本知識,宣傳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法律法規以及氣候變化應對措施。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保護和科學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第二章 氣候資源探測第八條 本省實行氣候資源綜合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綜合調查工作。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建設,保護氣候資源探測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承擔氣候資源的探測任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在相應職責范圍內承擔氣候資源探測任務。第十條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充分利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臺站現有的探測資料,現有探測資料不能滿足需要,確需新建探測站(點)的,應當將探測站(點)的地理位置、經緯度坐標、探測時段、探測要素、儀器設備、資料傳輸、存儲方式和目的用途等相關信息報探測站(點)所在地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在備案范圍內進行探測。第十一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從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或者科學研究,需要設立探測站(點)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國家安全機關、保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批準,并在批準范圍內探測。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氣象資料以任何方式提供、泄露給其他組織和個人或者予以發表。第十二條 鼓勵應用先進技術手段從事氣候資源探測。
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氣候資源探測方法、標準和規范,使用經審查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經檢定合格的氣象計量器具。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探測氣象要素和天氣現象,保障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工作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可能引起氣候惡化的大氣成分進行監測,大氣成分出現異常時,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本省實行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統一匯交制度。氣象臺站以及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的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探測資料。
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匯交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環保、水利、農業、林業、國土等機構或者部門,建設氣象、大氣環境、地質災害、海洋、水文等資料數據庫和信息共享平臺,為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第三章 氣候資源保護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節能減排、生態修復、濕地保護、城鄉綠化等措施,改善生態環境。第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分析本行政區域的氣候資源變化和分布狀況,組織開展氣候變化影響評估和氣候資源變化趨勢分析,提出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保護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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