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對養殖場(養豬)與住宅區最小距離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養殖場(養豬等)與住宅區的最小距離沒有明確的限制與規定。但應不污柒生活環境與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為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
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
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
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養殖場(養豬等)與住宅區的最小距離沒有明確的限制與規定。但應不污柒生活環境與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取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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