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氣治理2022行動實施方案全文(北京大氣治理2022行動實施方案全文解讀)
一、甘肅省強工業行動實施方案全文?
甘肅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強調“強工業,就是要把做大做強工業作為產業發展的主攻方向,帶動全省經濟實現結構優化、良性循環。”2021年,全省工業增速8.9%、全國第17位,為10年來最快增速。
《實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要從總量規模、發展質量、工業體系、市場主體四個維度實現“強”的突破。到2025年,工業增加值突破4000億元,工業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33%,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力爭增加到2600戶,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規上工業比重提高到10%、15%以上,規模以上工業單位增加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十三五”末下降13.5%、18%,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6%;工業體系更加完備,打造石油化工、有色冶金、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軍民融合等7個千億級規模產業集群,培育壯大蘭州新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13個百億級園區;市場主體更加壯大,到2025年,全省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數量增加到7.5萬戶,規上工業企業數量增加到3000戶。
《實施方案》謀劃了10方面重點任務
1.穩增長行動。通過加強能源要素安全保供、保持重點產業鏈供應鏈穩定、促進重大項目投產見效、做大規上企業總量、發揮骨干企業“壓艙石”作用、發揮重點市州支撐作用、加強改進經濟運行調度、統籌安全生產,扎實推動工業經濟穩中向好。
2.優質企業培育行動。培育行業龍頭企業,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促進中小企業深度融入大企業的供應鏈創新鏈。培育單項冠軍產品、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3.延鏈補鏈強鏈行動。全面打好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1+N+X”攻堅戰,推進一批產業鏈重點項目建設,補齊短板、鍛造長板。
4.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行動。每年組織實施300項左右“三化”改造項目,大力推進鋼鐵、有色、石化、煤炭、建材等傳統行業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補齊質量、管理、標準化、節能環保、安全等發展短板。
5.實施“三提一攻關”數字賦能行動。推動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提速、工業互聯網提檔升級、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提升、信息產業鏈標志性工程攻關,全面增強用數據管理、用數據決策、用數據創新、用數據服務的能力。
6.“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行動。實施知識產權強省戰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加提升甘肅制造競爭力。
7.提升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能力行動。新培育40家省級生產性服務業示范企業,1-2家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和60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8.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推動涉冶涉交涉建等重點行業綠電替代和重點領域碳減排,加快綠色低碳技術研發應用。
9.提升園區承載能力行動。把全省6個國家級、40個省級園區建設成為新型工業化發展引領區、體制創新先行區和高水平營商環境示范區。
10.弘揚企業家精神行動。打造一支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全面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
二、鄉村社會治理實施方案?
《方案》針對鄉村治理工作,提出了五項主要任務:一是開展鄉村治理示范縣、示范鄉、示范村創建;二是增強村民自治組織能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豐富村民議事協商形式,全面實施村級事務陽光工程;三是開展文明鄉村建設,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施鄉風文明培育活動,加強農村文化引領和道德模范引領;四是推進法治鄉村建設,持續推進農村基層依法治理,加大農業違法打擊力度;五是加強平安鄉村建設。
《方案》要求,在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工作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保障工作投入,及時總結宣傳,為鄉村治理工作打造良好的人力、物力、財力和輿論后盾。
三、護薪行動實施方案
一是加大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推行勞動爭議仲裁建議書,司法建議書制度多種方式,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在協商解決爭議中的作用,提高協商和解成功率。
二是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作用,根據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特點,引導當事人靈活選擇調解方案,特別是加強調解寙仲裁銜接,要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總裁審查申請要當場受理,并將處理時限從規定的五個工作日縮短為三個工作日,切實提高審查效率,增強調解協議執行力。
三是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重大集體勞動爭議調處,要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應急工作預案,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時介入,通過主動約談,用人單位引入社會力量等措施,強化調解效果。
四、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
答:為了確保鄉村建設或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就需要我們事先制定建設或工作方案,為鄉村建設行動所制定的具體行動實施辦法細則、步驟和安排等。
五、征信亂象治理實施方案?
《云南省“征信修復”亂象專項治理“百日行動”工作方案》,該方案文號“昆銀辦發【2022】25號”,根據此方案云南省各州市縣金融機構在當地人民銀行的領導下,結合履職,聯合發改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展開聯合形動,大力開展征信修復亂象治理工作,有效踐行了“征信為民”的理念。
六、紋身治理專項活動實施方案?
檢查紋身店的資質,沒有合格的行醫資質堅決停辦。檢查紋身店醫師的行醫資格證,沒有資格證不能行醫。對市民進行宣傳教育,要有正確的審美觀。
七、安全風險集中治理實施方案?
1、動員部署階段: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實施方案,成立集中整治組織,落實工作人員,明確責任,扎實有序開展各項工作。
2、全面排查階段:重點排查校內各類設施及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的網吧、電子游戲室、錄像廳、歌舞廳、彩票點、成人用品等文化娛樂場所;非法出版物制作和銷售攤販;違規煙酒經營者、飲食攤點以及出租屋、違章建筑等。對排查出的問題,逐一登記,建立臺帳,及時解決。
3、集中整治階段:將排查出的問題分門別類,采取切實措施,依法開展整治。
4、總結提高階段:認真總結集中整治活動經驗,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鞏固整治成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八、采煤沉陷區治理實施方案?
治理方法是雨季時利用地表水回灌水井,提高地下水位。禁止開采地下水位。對農業用水實行階梯收費,節約用水。
九、石漠化治理實施方案?
石漠化治理應遵循水土保持的原則,因地制宜;要堅持以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為核心,以提高水土資源的永續利用率為目的,把石漠化治理與退耕還林、長江和珠江防護林、水土保持、人畜飲水、扶貧開發等生態工程有機地結合起來加以綜合防治.他強調,防治石漠化的對策,首先要立足保護好巖溶地貌地區尚未發生石漠化的地方,防止其發生石漠化,下大力氣預防潛在石漠化的繼續惡化演變。
十、支付條例實施方案全文?
第一條?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依合同訂立時的企業規模類型確定。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
第四條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完善行業自律,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范引導其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證期限屆滿后及時與中小企業對收取的保證金進行核實和結算。
第十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四條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投訴。
受理投訴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處理,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同時反饋受理投訴部門。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八條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平臺,提供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服務。
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支付糾紛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依法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二)拖延檢驗、驗收;
(三)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四)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五)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機構保函,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實、結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七)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
(八)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未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二)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第二十七條大型企業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國有大型企業沒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按照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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