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是什么,怎么理解?
一、vocs是什么,怎么理解?
在我國,VOCs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133.32 Pa、常壓下沸點在50-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揮發的有機固體或液體。
按照化學結構來講,VOCs可分為八類:烷類、芳烴類、烯類、鹵烴類、酯類、醛類、酮類和其他。它的主要成分有烴類、鹵代烴、氧烴和氮烴,包括苯系物、有機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機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烴化合物等。
你好,作為一個環保行業的從業者,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VOCs是什么?VOCs即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是指在常壓下沸點在50~260 ℃、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 133.32 Pa的有機化合物, 或者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揮發的有機液體和固體。VOCs 類目復雜,主要包含烯烴、烷烴、醇類、芳香烴、芳烴類、醛類、鹵代烴等,主要產生于制藥、制鞋、石油煉化和噴漆等行業。某些VOCs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如含氫氯氟烴 (HCFCls)和氯氟烴 (CFCs);VOCs 也是形成霧霾的重要前物,是有毒有害氣體的重要來源,環保部已將其列為細顆粒物之外最大的空氣污染元兇。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VOCs 引起的健康與環境問題引來越來越多的關注,VOCs的處理也已迫在眉睫。
二、VOCs污染該如何治理?
如何建立在線監測網絡保證數據真實?如何精準發力保證VOCs排放達標?這成了許多企業面臨的生產難題,當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時,社會的責任主體已不僅限于企業,相關部門也應做好“監管人”的職責,為當地企業項目獲得環評綠燈,促進當地經濟穩定發展。
一、建設立體vocs監測系統
針對“數據造假”行為,要持續加強VOCs監測能力建設,強化在線實時監測數據應用設備和重點工業園區監測體系建設。在重點排污企業VOCS主要排放口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如VOCs快速監測儀、走航監測、在線監測、高精度傳感器微站等組成的監測網絡,實現高靈敏、多因子、高精度的立體化監測系統。
為更好監測VOCs無組織排放監管,九九智能環保通過集成各種VOCs微站監測點,將數據聯網進行視覺化展現,搭建智慧環保監管平臺,能精準排查VOCs違法排放企業,查處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智慧環保監管平臺建設,讓VOCs監管蹲點守候的現場執法模式轉變為數據驅動、線上固定證據的非現場執法模式,提高了執法部門的工作效能,倒逼企業開展治理。
二、VOCs治理技術
目前,市面上廣泛使用的VOCs處理技術主要有微納米臭氧氣泡氧化技術、蓄熱式催化氧化法、吸附處理技術。
(一)常溫高級氧化處理技術
常溫高級氧化處理是九九智能環保研發的一種專門針對焦化VOCs治理的技術,主要利用水、電和少量藥劑,結合微納米氣泡停留時間長、傳質效率高、溶氣能力強、氧化能力強等特點,在高效的水氣固非均相傳質接觸系統內實現水、氣的充分混合和傳質,利用臭氧與催化劑和反應藥劑產生羥基自由基的深度氧化反應,將廢氣中的有機成分礦化分解的目的,從而實現有機廢氣的達標排放。
(二)蓄熱式催化氧化法
蓄熱式催化氧化法是將中等濃度的有機廢氣在催化劑(鉑、鈀等貴金屬)作用下進行低溫氧化無焰燃燒,將有機成分氧化為CO2和H2O產物。該技術具有自動化程度高、安全可靠、凈化率高、能耗低等優點。
(三)蓄熱式熱力氧化設備
蓄熱式熱力氧化設備是高溫氧化與蓄熱技術相結合的一種有機廢氣處理設備,該設備能有效降低熱量損耗及能耗資源,同時大大降低凈化后氣體排出高溫,具有運行成本低、占地面積小、分解徹底、不產生二次污染、處理范圍大等優點。
(四)吸附處理技術
工業上經常利用大面積的物質進行吸附,如活性炭、活性纖維等,這兩種物質具有良好的吸附性,凈化效率高等優點,根據此特點,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用適當的吸附劑,處理廢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達到循環利用,保護環境的目的。
VOCs治理的需求是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的,因VOCs治理的工藝、成本、安全和被企業不重視,很多項目從開始就被亮“紅燈”無法達標而停止生產。九九智能環保VOCs治理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通信技術以及互聯網平臺,讓互聯網與環保行業進行深度融合,實現治理與監控閉環運行,解決企業VOCs治理的痛點、難點,將企業、政府、檢測機構、治理廠商與運維服務商搭建數據監管橋梁,為環保產業創造新的管控模式,推動“十四五”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目標順利完成。
三、vocs治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VOCs指的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典型的物質有:二氯甲烷、四氯化碳、正己烷、乙烯、三氯乙烯、乙醇、甲基硫醇、甲硫醚、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酚等。由于VOCs具有揮發性,在常溫條件下很容易揮發到氣體當中形成VOCs氣體,從而可能對人體和環境產生危害,造成VOCs氣體污染。除了對人類健康產生直接影響外,排入大氣的VOCs還能夠與其他污染物作用產生二次污染物,所以對于VOCs治理還是應該引起重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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