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的硬性要求
5.1 I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5.1.1 所選場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5.1.2 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場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產生的滲濾液以及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國道或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5.1.3 應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
5.1.4 應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
5.1.5 禁止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
5.1.6 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5.2 I類場的其他要求
應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塌陷區。
5.3 Ⅱ類場的其他要求
5.3.1 應避開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
5.3.2 應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礎層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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