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處理處置制度
鈾、釷、鐳分析實驗室分析處理試樣時會伴隨固體和液體廢物的產生。有些廢物具有放射性或其他化學毒性,必須對這些廢物進行安全、可靠地管理(處理和處置)。
(1)廢物管理原則
廢物管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放射性廢物是指依法律或審管的目的,可以將放射性廢物定義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為放射性核素所污染(放射性核素的濃度或活度已大于審管機構建立的清潔解控水平),并且預期不再使用的物質。實驗室廢物處理可依據國家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法規進行處理。依據《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六、七條將其按照放射性活度結合半衰期進行分類,分類依據如下: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4Bq/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污染物,應作為放射性廢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應妥善處置。表面污染水平超過國家輻射防護規定限值、又不進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視污染的具體情況,或作放射性廢物送貯,或妥善處置。
根據廢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將城市放射性廢物分為3類:
短半衰期廢物(T1/2≤60d);
中等半衰期廢物(60d<T1/2≤5.3a);
長半衰期廢物(T1/2>5.3a)。
按照《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要求收集、包裝、儲存放射性廢物,最后交由放射性廢物庫統一管理。
實驗室責任人需要對其產生的廢物進行安全、可靠和合適地儲存,直至單位安防部門轉運。實驗室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必須分類存放,在每個存放容器上需標注有明顯的標簽,如將廢物分為“低放固體廢物”、“普通固體廢物”、“低放液體廢液”、“非放有毒液體廢液”、“有機液體廢液”和“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6類。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原則。實驗室鼓勵進行綠色操作,盡可能避免危險廢物的產生。對沒有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料不要放入放射性廢物容器內。長壽命核素廢物容器和短壽命廢物容器應分開放置,以免混淆。
(2)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試樣分析固體副樣在試樣庫房保存期間,不按固體廢物管理。保存期(一般2a,特殊試樣另定)后,按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實驗室將固體廢物分為“低放固體廢物”和“普通固體廢物”兩類。鈾產品、鈾礦石、鈾礦物處理和分析產生的固體廢物放置在標注有“低放固體廢物桶”的50L鐵質容器內。普通巖石、土壤、沉積物等處理分析產生的固體廢物放置在標注有“普通固體廢物桶”的30L纖維質容器內。不能將任何生物試樣、液體、器皿和鉛固體放入上述廢物桶內。當廢物量到達最大容量位置時,需要移交安防部門處理處置。
(3)液體廢物處理處置
實驗室產生的無機液體廢物分為“低放液體廢液”、“非放有毒液體廢液”。對不同類型的液體廢液采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處置,禁止向下水道直接排入上述任何一種廢液。實驗室采用10L專用容器分類收集上述廢液。每種廢液容器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標簽標志。10L容器最多可儲存8L液體廢液,必須保持2L的空間,以防氣體產生使液體溢出。
收集的廢液一般采用中和方法調節其pH為7~9,并不含環保部規定的危險品。對每種廢液應當填寫“放射性廢物賬目清單”。當收集容器裝滿到位后,應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廢液容器不能裝滿,10L容器只能裝8L廢液。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并填寫另一張“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不能將任何危險混合廢物與液體廢液共存。不能將紙、塑料、移液頭、動物組織或其他固體廢物置于廢液桶中。處置酸和堿之前,應將pH調至7~9,使用pH試紙檢查pH值。所有中和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如果廢物含有生物組分(如血、尿等),必須進行化學處理以防止發出異味和凝塊。如果廢物含有生物危險毒素(如病原體),在處置前必須對該危險毒素進行滅活處理。不能將漂白劑和放射性碘廢物、強酸或氨水混合。不恰當地選擇滅活劑可能導致揮發性放射性釋放。使用苯酚溶液對放射性碘和15%漂白劑溶液對其他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滅活處理。如果使用漂白劑對廢液進行滅活,需要將該廢液中和到pH7~9。
特別注意:如果有任何液體或固體廢液溢出廢物容器及其周邊區域,且污染程度大于250dpm/污塊,應通知安防部門。
(4)有機廢液處理處置
實驗室研究和分析使用的各類萃取劑(如TBP、N235、N263)、各種溶劑(煤油、環己烷、醇類)等,使用后均產生有機廢液。有機廢液采取分類收集,安防部門集中處理的管理原則。將有機廢液置于2.5L玻璃廢液容器中。有機廢液容器必須有專用標簽,該標簽不易被有機試劑腐蝕。每個2.5L玻璃廢液容器最多可裝1.7L有機廢液。每種有機廢液必須使用其專用的廢液瓶收集,不能將各種廢液混裝,以免發生化學反應危險。不能將無機酸、堿和固體廢物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不能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有機廢物產生者有責任保證盡可能少的產生有機廢液。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并填寫另一張“有機廢物收集申請單”。有機廢液容器裝到位后,填寫“有機廢物收集申請單”,辦理移交手續,交安防部門處理處置。
(5)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處理處置
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混合廢物)是指包含放射性材料和環保部管制的危險化學廢物的混合物總稱,如鈾鈹礦石試樣分析產生的廢物就屬于化學毒性和放射性兼備的危險廢物。將污染廢物置于合適的廢物容器中。不要將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和非環保部管制危險化學品混存。使用單獨的放射性廢物容器將混合廢物體積最小化。不能將酸、堿和固體廢物和易燃液體混存。不能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廢液容器。實驗室主任有責任保證不使用或將產生的混合廢物體積最小。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廢液容器不能裝滿,10L容器只能裝8L廢液。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并填寫另一張“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對每種廢液應當填寫“放射性廢物賬目清單”。所有“混合廢物”在提交收集申請之前,應附加危險廢物記錄單。當廢物容器裝滿后,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和“危險廢物記錄單”,并將其拷貝上交安防部門。“危險廢物記錄單”原始單用膠帶貼在廢物容器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廢物管理的各項規定。違反規定向下水道環境排放危險廢物將觸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違規排放者需承擔法律和行政責任。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