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管控、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單位施治、社會協同、全民參與、聯防聯控的防治機制。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預留大氣流動風道,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城市管理、氣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大氣污染防治計劃開展考核,將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月發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大氣環境質量排名情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推行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及運營管理服務,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移動源排放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大氣環境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并完善環境空氣質量、大氣污染源清單、行政執法、應急管理、信息發布一體化大數據管理平臺。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秸稈、樹枝葉、枯草等農林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先進實用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對通過技術改造、能源替代和能源高效利用等方式促進環境質量改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給予扶持和幫助。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公眾參與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大氣環境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會同有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健全大氣污染舉報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污染大氣環境行為,或者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定義務,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經營或者其他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節約、低碳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按照規定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使大氣污染防治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相結合。
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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