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養護和保潔、綠化作業、礦產開采、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以及因土地裸露產生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防治結合、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和長效管理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商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活動、已確定建設單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所轄公路養護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拆除等施工活動、河道管理范圍內砂石堆放場、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所建住宅外的違法用地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礦山開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和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維修、城市內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筑物拆除、城市公共綠化作業、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生活垃圾運輸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含臨時)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和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違反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通行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揚塵污染防治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綠色消費習慣和生活方式。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和有關企業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以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并公布受理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有權處理的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促進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應用。倡導和推行綠色施工管理,有效節約資源并提高廢棄物利用率。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防治要求及措施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三)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四)監督施工單位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制度,按照合同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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