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臨時牌規則?
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相關規定,資料齊備,臨時車牌最多兩三天就可以領到。但廣州限牌以后,許多車主碰到買了新車卻申請不了臨牌的尷尬。據了解,廣州限牌政策規定,每人名下只能有一臺車,如果你置換了新車,但買你舊車那個人因為某些原因沒有落戶上牌,車管所網上系統顯示你名下有車,就申領不了臨牌。
3天期臨時牌只能在市內使用,建議申領15天期臨牌
目前廣州正在使用的臨時號牌有兩種類型:3天期,天藍色底紋;15天期,棕黃色底紋。前者為市內臨牌,即只能在廣州市區道路行駛,后者為全國范圍內可通行的臨牌。假如,你在廣州買新車要開回珠海,就要在買車地申請15天期的臨牌。“一般情況下,車管所工作人員會根據你個人的實際情況發放相應期限的臨牌,我們通常會為車主申領15天期的,時間較長,出行方便。”據了解,5天期和15天期的臨牌,車管所收取的費用是一樣的:兩張共10元。
臨時車牌要粘貼,否則會扣12分
自從廣州限牌后,臨牌使用率大增,忘記把臨牌貼上去,或干脆沒帶臨牌上路,遇到交警查車,基本都會被扣12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新標準,臨時號牌的安裝方式由原來的“放置”調整為“粘貼”。而且粘貼的位置也有規定,即一張粘貼在車內前擋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另一張粘貼在車內后擋風窗玻璃左下角。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有的車主已經拿到正式車牌,但為了規避電子警察拍攝,不掛鐵牌,繼續使用臨牌。事實上,在車管所辦理新車上牌業務并確定號碼后,新車未注冊前的臨時號牌就已失效。有了正式牌照,卻繼續擺放臨牌上路,這屬于不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如果被交警查到,直接扣12分。
此外,如果臨牌已過期仍然使用上路,被查到的話也是12分全扣,“因為你的臨牌是無效牌照,相當于無牌上路。”
臨時車牌違法 違法記錄轉移至正式車牌下
有的車主以為用臨牌,只要不被現抓,可以隨意開車不會被罰,但其實臨牌違法照樣會被記錄,而且違法記錄會轉移到正式車牌下面。現在廣州的電子警察都是高清攝像,除非你不按規定粘貼臨牌,或者晚上很黑對不到焦,很多時候都能拍到。車主在領取臨時牌照的時候,需要對應車輛的發動機號和車架號,都具有唯一性。結果就是,車輛在使用臨時牌照時違法,相應的記錄會自動進入,
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內燃機驅動或者牽引的機動車向大氣環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防治。
前款所稱機動車不包括鐵路機車和拖拉機。第三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對同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超標行為可以投訴和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并按照規定對投訴和舉報予以處理和答復。第二章 排氣污染防治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對新車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并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對珠江三角洲地區以及其他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制定更嚴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對新車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的,省人民政府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相配套的車用燃料的供應,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目錄提前公布符合相應機動車排放標準的車型。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道路與交通規劃,大力發展公共交通,鼓勵、支持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和節能型低污染排放機動車的開發、生產、銷售、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營運單位改用節能型低污染排放機動車工作進行規劃和組織實施,加強對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等排氣污染嚴重的營運機動車的監督管理,并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限制特定區域內摩托車、低速貨車等車輛的保有量。第七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嚴重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光化學煙霧等污染事件,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將有關機動車排氣檢測結果納入機動車交通管理的內容,并將機動車環保有關內容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資源共享。第九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適時制定車用燃料地方標準,并對機動車和車用燃料的生產、加工實施質量監督。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未達到本行政區域現行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在用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定期檢驗合格標志的,所交驗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跨地級以上市遷入的在用車,經遷入地排放檢驗,符合遷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辦理登記;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以上市的,應當符合遷入地現行執行的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第十一條 禁止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第十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國家已明令淘汰的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第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車用燃料。第十四條 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記油罐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車應當在國家標準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設施安裝。第十五條 機動車的所有人、駕駛人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的維護保養,保持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正常運行,避免裝置失效造成機動車排氣污染超過規定標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改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第三章 排氣污染檢測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選擇適合本省實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方法,確定相應的排放限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七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名錄向社會公告。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必須具有計量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能夠與當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時傳輸排氣檢測數據的設備和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測技術人員。
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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