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幾排放不讓跑
根據通告,為改善城市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計劃》的相關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高排放機動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
其中,高排放機動車是指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柴油車、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貨車(含專項作業車)。上述車輛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號牌的汽車。
限行范圍在繞城高速公路G2503(即原繞越高速,不含本道路)合圍區域內(右圖),每日7時至24時禁止高排放機動車通行。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去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就發布了關于對高污染機動車實施限制通行的通告,限行區域主要是中山陵園風景區內。相比之下,此次限行區域有所擴大,限行對象也有增加,比如增加了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貨車。
需要注意的是,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行駛的區域、時段行駛的高排放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九條及《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按照違反禁令標志依法予以處罰。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由內燃機驅動的上道路行駛的車輛,拖拉機除外。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料系統向大氣排放各種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三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的原則,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協調機制和聯防聯控的管理機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和城市規劃,制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投入,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對同級有關管理部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在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方面成績顯著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在本省或者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對新購置機動車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
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的,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前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布實施時間、區域,并采取措施保障供應相匹配的車用燃油。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制造企業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指標納入產品質量管理,保證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并在產品說明書中標明機動車達到的排放標準。
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的機動車應當達到本行政區域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未達到本行政區域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新購置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申請機動車由省外遷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跨設區的市遷移的,所交驗的機動車應當符合遷入地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關政策,推廣新能源機動車,支持公共交通、環境衛生等行業用車和公務用車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規范機動車油改氣。第十一條 在用機動車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強制報廢。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第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鼓勵機動車所有人自愿提前報廢老舊機動車。鼓勵自愿提前報廢老舊機動車的范圍和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提前報廢老舊機動車的,其所有人可以獲得補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提前報廢老舊機動車的補貼。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限制市區摩托車的保有量。
采取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的措施,應當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在實施三十日以前向社會公告。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能交通管理,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加強行人、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出行,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和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劃等要求,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設置禁止行駛標志和高排放機動車自動識別系統。
采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理措施的,應當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在實施三十日以前向社會公告。
高排放機動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結合機動車保有情況,根據國家和省高排放機動車淘汰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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