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治理環境的法律有哪些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 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 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 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 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 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92、什么是危害環境的犯罪?
危害環境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環境法規、污染和破壞環境造成人身健康或生 命財產的嚴重危害,應受到刑罰的行為。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將2006年世界環境日的主題確定為沙漠和沙漠化,并提醒人們――莫使旱地沙漠化。2006年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為生態安全與環境友好型社會
環保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法對鍋爐排放的規定是什么?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WPB 3-1999
批準日期 實施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GWPB 3-1999)
代替GB13271-91
1 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45.5MW(65t/h)沸騰、燃油、燃氣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燒鍋爐、燃油鍋爐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未、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3.1 標準狀態
鍋爐煙氣在濕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2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3 煙塵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煙塵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即是鍋爐煙塵排放濃度,其數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風鍋爐
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濕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吸入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這種不采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之為自然通風鍋爐。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狀態的煤為基準,測定的灰分含量,曾稱“應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術內容
4.1 適用區域劃分類別
本標準中的一類區和二、三類區系指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區域。
本標準中的“兩控區”系指《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范圍。
4.2 年限劃分
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Ⅰ時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Ⅱ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Ⅰ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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