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家鄉的大氣污染狀況及采取措施?
家鄉的大氣污染狀況:由于人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許多家庭進入了小康水平,因此公路上越來越多汽車轎車奔馳,汽車尾氣也相應增加。其次,仍然存在部分家庭用煤,污染大氣環境。周邊工廠排放廢氣,沒有進行正確的處理。
整治措施:
(1)減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結構,多采用無污染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水力發電)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氣),對燃料進行預處理(如燒煤前先進行脫硫),改進燃燒技術等均可減少排污量。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氣自凈能力。氣象條件不同,大氣對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樣數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濃度便不同。對于風力大、通風好、湍流盛、對流強的地區和時段,大氣擴散稀釋能力強,可接受較多廠礦企業活動。逆溫的地區和時段,大氣擴散稀釋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較多的污染物,否則會造成嚴重大氣污染。因此應對不同地區、不同時段進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3)廠址選擇、煙囪設計、城區與工業區規劃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戶過度集中,不要造成重復迭加污染,形成局地嚴重污染事件發生。
(4)綠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減輕大氣污染程度。
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共治,源頭防治、規劃先行,保護優先、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科技、農業農村、商務、水利、氣象等部門(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職責情況,并根據工作任務目標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任務目標和責任分工,制定實施方案,落實責任。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合理、公正公開原則,將省人民政府分配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落實到排污單位。第九條 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志。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測、評估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三)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四)發生重大大氣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未完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的。
約談可以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及要求等情況應當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市級主要媒體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無縫對接的原則,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案要求編制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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