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辦屬什么部門?
大氣辦屬于氣象局單位。
大氣辦全稱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系政府非常設機構,主要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組織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等。
大氣辦管理辦公室職責:承擔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功能區劃制定工作;承擔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污染減排具體工作;建立并組織實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氣象局氣象局,是以天氣預報、氣候預測、人工影響天氣、干旱監測與預報、雷電防御、農業氣象等服務項目為主要工作的政府部門。在中國,一般指中國氣象局及其下屬單位。
大氣辦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1負責大裝置建設期間與相關部門的聯系、相關報告編寫、招投標及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聯絡工作;
2負責建立和完善大科學裝置項目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負責相關文件收發處理、工程文件歸檔等工作;
3跟蹤大裝置的建設過程,督查大裝置立項、施工、驗收等相關工作。
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加大政策支持和財政投入,采取措施控制、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實施有關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二)依法擬定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三)依法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四)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預警;(五)組織實施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六)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工作;(七)依法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執法;(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和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負責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優化及工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二)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等主管部門對機動車船以及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對建筑揚塵、礦山揚塵、道路揚塵、物料堆場揚塵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四)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對農業、林業生產活動大氣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等實施監督管理;(五)城市管理、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對原煤散燒、餐飲服務、露天焚燒、露天燒烤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職責清單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第七條 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將目標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內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第八條 建立健全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環境空氣質量不斷改善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鼓勵省內區域間采用資金支持、對口協作等方式進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來源、成因、變化趨勢及治理技術的研究,推廣大氣污染防治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提升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大氣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學校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
對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對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依法加強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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