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法六十六條?
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條是關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規(guī)定。
釋義和理解
一、法律的施行日期是指一部法律產生法律效力的日期。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產生法律效力。自2000年9月1日起,進行大氣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和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均應執(zhí)行本法的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的法規(guī)、規(guī)章與本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以本法規(guī)定為準。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法對2000年9月1日(不含該日)以前的大氣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及其他行為不予適用。以前的行為適用本法修改前的規(guī)定。
二、本法自頒布(2000年4月29日)至施行(2000年9月1日)間隔一段時間。這主要是為了使各有關方面利用這段時間作好本法實施的準備工作,比如清理有關與本法不一致的規(guī)定,制定一些實施性的規(guī)定、對本法進行必要的學習宣傳等,以確保本法的貫徹實施。
六大污染防治法?
一、明確噪聲污染內涵,擴大法律適用范圍
二、完善噪聲標準體系,科學精準依法治污
三、強化噪聲源頭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線
四、加強噪聲政府責任,明確目標考核評價
五、分類防控噪聲污染,對癥下藥精準施策
六、聚焦噪聲擾民難點,保障安寧和諧環(huán)境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當天,國家主席簽署第一〇四號主席令,將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聲污染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修改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落實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寧和諧環(huán)境需要的務實舉措,是推進生態(tài)環(huán)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
現行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老《噪聲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20多年來,僅在2018年對個別條款作出修正,即對第14條關于環(huán)境保護竣工驗收的條款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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