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噪音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三明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及所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物料堆存和運輸、綠化養護作業、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等活動中以及地面裸土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筑物拆除、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多方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保障機制,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管理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負責工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養護維修施工、裝飾裝修、城市道路運輸、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綠化養護作業、垃圾填埋場和消納場、砂石等非工業物料露天堆場、露天貨運機動車停車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待開發場地、暫不能開工、土地一級開發的建設用地以及違反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和公路、水路運輸以及港口碼頭貯存物料和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被征收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的權利。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提供便利。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宣傳,督促會員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含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督促其落實;
(三)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四)對暫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采用遮蓋、臨時綠化、透水鋪裝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制定和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具體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施工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負責人、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臺賬;
(四)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專款專用;
(五)結合工程特點對項目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培訓教育,并配備人員負責工地日常灑水抑塵、清掃保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工程實行分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所承建項目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勞務分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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