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在新大氣法中怎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處罰如下:
1、因非人為因素操作失誤或設備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當事人初次違法,或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 因人為因素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當事人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 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當事人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兩次以上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大氣污染保護的目的?
1
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民身心健康;
2.
改變先發展后治理的污染老路,避免再走先污染再治理這條污染大氣之路,使經濟發展與大氣污染治理同步;
3.
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符合當今時代的發展需求;
4.
響應當今世界人類面臨的幾大重要的環境問題之一,解決大氣污染,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
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目標: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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