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規劃先行、治本控源、防治結合、保護優先、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港航管理、氣象等部門(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煤炭清潔利用技術的開發和推廣。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采取綠色、低碳、節能的生產生活方式,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的義務。第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舉報處理機制,公布舉報電話、網址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污染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九條 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大氣環境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
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縣(市、區)空氣質量和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結果,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扣繳生態補償金。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建立大氣污染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問題。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大數據平臺。
承擔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信息錄入大數據平臺,共享大氣污染防治相關信息。
大氣污染防治信息應當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齊抓共管的大氣生態環境管理機制。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并向社會公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組織制定并實施本行政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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