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顆粒物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大氣顆粒物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使用、散裝流體物料和廢棄物的運輸堆放、建材加工、工業生產、礦產開采、火力發電、城市保潔、餐飲經營、燃油機動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排放等,以及裸露地面所產生揚塵、煙塵、粉塵等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綜合治理工作,加大對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統籌協調處理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責任考核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和上級人民政府工作安排,開展本轄區內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制定管理制度,積極主動開展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并報告。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和農村、水利、林業、市場監督管理、氣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投訴、舉報和獎勵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統一的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等開展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將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情況列入報告內容,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做到專款專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三)對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采取覆蓋、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監督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采取以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硬質圍擋或者圍墻,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三)對施工工地生產區、生活區內道路進行硬化,對其他場地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
(四)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施和污水沉淀池,駛離工地的車輛應當沖洗干凈;
(五)施工工地內的建筑土石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布)遮蓋;
(六)在施工工地使用散裝物料的,應當密閉存放或者集中、分類堆放,采取覆蓋、噴淋灑水等防塵降塵措施,并使用專業車輛運輸;
(七)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閉式防塵網(布),拆除時應當采取噴淋灑水等防塵降塵措施。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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