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噸廢氣處罰標準?
產生粉塵、廢氣的作業活動具備收集或者消除、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件的,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不得無組織排放。《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9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作業單位和個人無組織排放粉塵或者廢氣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環保法規的罰款標準不是固定的,必須要根據具體的違法行為分析。比如阻礙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正常行使監督檢查權的,罰款標準是2萬元以上到20萬元以下,沒有取得排污許可證就排放污染物的,罰款標準是10萬元以上到100萬元以下。
上海國二排放的車子什么時候禁止上路
上海201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國二排放標準的車輛上路。
上海市內環高架限行時間內中型客車能開嗎?
上海市內環高架限行時間內中型客車可以開,小型客車不可以開。
上海市部分高架(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線);
(四)滬閔高架路(全線);
(五)中環路(全線);
(六)華夏高架路(全線);
(七)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
(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南浦大橋;
(十一)盧浦大橋;
(十二)延安東路隧道。??
對于通告未盡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對上述小客車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所示執行。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闖禁令標志行為,處罰款200元,記3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海事部門可以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和在通航水域內行駛的機動船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遙感監測取得的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在用機動車車主或者駕駛人員以及在航機動船經營人員或者船員應當配合公安交通、海事和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抽測,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五條? 本市根據大氣治理需要,對高污染機動車實施區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機動車的范圍、限行區域和限行時間,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高污染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在本市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四十六條? 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用機動車無法修復的,應當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并不得上路行駛。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臨時號牌高峰時段禁入部分高架 正規辦理臨牌手續并不繁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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