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船舶大氣污染防治暫行辦法(2021修正)
第一條 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大氣環境,適用本辦法。軍事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宏觀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全市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秦皇島海事局對運輸及相關船舶燃油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對漁業船舶燃油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銷售船舶燃油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商務、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履行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大氣環境的防治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對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鼓勵老舊船舶提前淘汰。第五條 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技術規范、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船舶應當依法取得并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大氣環境的證書、文書。
船舶發動機及有關設備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方可運營。第六條 船舶不得超過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國際航行船舶應當符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要求。
禁止船舶在本市沿海水域使用焚燒爐。第七條 在本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時段,秦皇島海事局和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船舶航線和錨地的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減少船舶排放對大氣的影響。第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船舶燃油。第九條 在本市沿海水域行駛、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河北省規定質量標準的燃油。鼓勵本市轄區作業船舶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要求的燃油。對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船舶燃油的船舶可以給予優先進港、優先裝卸、優先靠離泊。
船舶加裝燃油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船舶燃油供給單位,鼓勵受油船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硫含量真實性檢測。受油船舶發現違法供油行為有權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處置機制。第十條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河北省規定質量標準的燃油,將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有國家規定資質的燃油檢測單位檢測,已經檢測又經調和或者與其他燃油混裝的,應當重新送檢。燃油質量檢測報告按照規定留存在作業船舶上備查。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依法獲得相應資質,并向秦皇島海事局備案。秦皇島海事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船舶燃油供給單位供應不符合要求的燃油,應當要求其整改,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十一條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十二小時將燃油供受作業情況向秦皇島海事局進行預報,作業后兩小時內進行確報。作業因故取消或變更的至少提前一小時進行撤銷或補報。報告時準確報送作業信息,作業后留存燃油供受單證。
每年六月二十日至九月十日,船舶燃油供受作業應當在碼頭進行。必須在錨地進行船舶供受油作業的,船舶燃油供受作業雙方在作業前向秦皇島海事局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及一份供油油樣。第十二條 秦皇島海事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船舶燃油使用、排放情況的檢查,檢查抽檢率平時不低于百分之十,重點時段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船舶燃油油品質量信息通報機制,發現船舶燃油油品質量問題及時向秦皇島海事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通報。秦皇島海事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建立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對船舶燃油使用、排放情況檢查、監督的機制。
經燃油快檢設備檢測燃油硫含量超標的船舶為重點嫌疑船。對重點嫌疑船在使用的燃油送具有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硫含量檢測結果前,可以禁止其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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