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規劃先行、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保障財政資金投入,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溝通、協調、考核機制,統籌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問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大氣污染環境執法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協同解決大氣污染防治問題。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義務,應當自覺踐行綠色、節儉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減少排放大氣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積極倡導公眾和社會團體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工作,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知識。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等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九條 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訂并公布的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次、分步驟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第十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責權分明、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四級監管網絡,明確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標準和責任人,實行網格化的大氣環境保護監管機制。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大氣污染源監督監測,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可能出現嚴重污染的區域,可以加密設置大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在與其他市毗鄰的區域設立大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加大對輸入性污染源的監測分析。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第十二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監測記錄。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法公開排污信息,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期間,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范開展人工監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確定全市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大氣污染治理方案,完善環境基礎設施,安裝工業廢氣特征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對園區內污染源排放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及時預警。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園區名單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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