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推進綠色循環、生態宜居、美麗漢中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政府主導、行業監管、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綜合治理模式。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顆粒物防治為重點,協同推進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臭氧前體污染物的控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明確相關部門實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職責,細化任務分工,建立責任清單,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網格化監管體系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大氣環境治理與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予以獎懲。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新區、新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負責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工作重點和責任主體等,采取措施按期達標。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依法接受監督,并向社會公開。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和區域,有關大氣污染防治行政處罰以及與其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促進形成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定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環保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九條 本市嚴格控制污染大氣產業的發展,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大氣的項目。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清單,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嚴重污染大氣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綜合整治,實施分類處置。第十條 編制可能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的開發利用規劃或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時,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第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并確保正常使用,不得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國家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環境管理要求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過許可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排放大氣污染物。
排放總量替代項目未完成拆除、關停被替代項目的,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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