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2017)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行政執法)、農業、交通運輸、氣象、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教育、工商、衛生、國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貴陽綜合保稅區管委會、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以及其他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管委會)對管理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且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考核制度。考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考核辦法,每年對本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目標任務的,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由市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縣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由縣級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的負責人應當對未完成情況作出說明,并且整改落實。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目標任務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按照規定予以問責。
考核結果和約談、問責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的現狀、形勢、任務和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培訓,增強公務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大氣環境保護的國情意識、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科學知識的宣傳,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六條 鼓勵、支持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和對管理、服務、執法等活動的監督。
鼓勵、支持環保公益組織等第三方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等公益活動。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大氣污染治理。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并且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氣污染狀況和防治要求,組織編制未達標區域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明確治理目標、任務、計劃和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市城市建設、氣候、山地、水系、綠地系統和風環境特征,優化空間布局形態,完善自然生態網絡,建設城市通風系統,提升大氣環境質量。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中心城區通風走廊布局規劃,明確通風走廊總體布局及其規劃控制要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中心城區通風走廊總體布局及其規劃控制要求應當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管理。
中心城區通風走廊布局規劃區域以外的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鎮通風走廊建設納入規劃控制管理。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協調工作機制,定期通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研究處理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按照劃定的環境監管網格實施管理,建立責任清單,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且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先進理念和技術,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體系、服務方式和監管模式,改進和提升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水平、服務質量和管理能力。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管理市級大氣環境質量在線監控與發布平臺和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并且與國家和省的對應平臺聯網。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氣象、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信息接入市級大氣環境質量在線監控與發布平臺。
縣級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建立大氣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接入市級大氣環境質量在線監控與發布平臺。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