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天津市...
一、對《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修改
1.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市實行機動車尾氣定期檢驗制度。在用機動車的所有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將機動車送至檢驗機構,對其尾氣進行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駛。”
2.第四十五條后增加一條:“在學校、賓館、商場、公園、辦公場所、社區、醫院、旅游景點的周邊和停車場等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地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應當熄滅發動機?!?br>
3.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中增加“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4.第七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予以處罰?!?br>
5.第七十七條中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br>
6.第八十條、第八十六條中增加“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中增加“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中增加“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7.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處罰內容修改為:“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第三項的罰款內容修改為:“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8.第八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ǘ┞短旆贌淙~、枯草或者在政府劃定區域外的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ㄈ┞短旆贌斩挼模梢蕴幬灏僭陨隙г韵铝P款?!?br>
9.刪除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二、對《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的修改
1.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同時約談該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向社會公布。”
2.第二十八條第六項修改為:“(六)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九)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十)向水體排放可能影響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含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br>
3.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設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工業廢水;”
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修改為:“(二)設置排污口,或者向城鎮污水管網以外排放污水、工業廢水;”
4.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處罰內容修改為:“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條 處罰內容修改為:“責令停止排放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br>
第七十四條 處罰內容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八十四條 處罰內容修改為:“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br>
5.第七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予以處罰。”
第七十二條 、第八十八條處罰內容修改為:“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6.第七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7.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下列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違反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br>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br>
8.第八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排放污水、工業廢水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設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br>
9.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工業廢渣、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涉及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br>
10.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四項、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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