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7)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強化對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減少對生態環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轉運、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擴)建、拆除、修繕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路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等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建筑垃圾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含開發區城市管理機構,下同)根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交通、環境保護、房產、林業和園林、價格、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 處置與運輸第七條 轉運建筑垃圾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處置建筑垃圾,以及道路維修、老舊小區(街巷)改造、房屋拆遷、裝飾裝修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除外。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三日內將建筑垃圾處置情況報告區城市管理部門,并按照要求將建筑垃圾清理完畢。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原因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內,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減排、污染防治、綜合利用等措施);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其他相關審批材料;
(三)建設工程項目總平面圖。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第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與建設工程所在地區城市管理部門簽訂建筑垃圾處置責任書,明確處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運輸安全等責任。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圍環境:
(一)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公示牌,標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名稱以及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三)在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安排專人維護;
(四)對工地內車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處理;
(五)配置規范的車輛沖洗設備,確保駛離工地的車輛清潔,并做好泥漿、污水、廢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建筑垃圾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完畢,并做好清運信息登記保存工作;無法清運完畢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所,并采取覆蓋、灑水等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條 道路維修、老舊小區(街巷)改造、房屋拆遷中產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及時處置建筑垃圾,并在處置完畢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處置情況報告區城市管理部門。
房屋裝飾裝修中產生零星建筑垃圾,業主應當按照物業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由物業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統一清運。
零星建筑垃圾處置的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