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音樂開的很大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向公安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br>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關于空氣的問題
(1)大部分不能。植物進行呼吸作用需要O2,光合作用需要CO2。
但是少數細菌卻是可以離開空氣生存的
(2)理論可以?,F有技術可能在月球上建立空間站,提供氧氣.養料
不過實際無法實現,一個原因就是:地球上人口太多了。月球塞爆了都裝不下
(3)法規有《中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京都議定書》 、歐盟制定的03排放標準等等
措施很多,比如:汽車尾氣的過濾;使用清潔能源,如:氫能源、太陽能;鼓勵退耕還林還草,礦物燃料脫硫等等
(4)就我過情況而言,缺點在于:一、標準偏低,無法與國際接軌,比如:我過規定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相比O3標準那是差了很多;二、就是執行力度不夠。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和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活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源頭防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負責、單位施治、全民共治、區域聯動、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規劃先行,運用法律、經濟、科技、行政等措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降低大氣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濃度,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和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協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將大氣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督管理能力,保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支持開發利用清潔能源,開展大氣污染治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和不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監督管理的一般規定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本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燃煤燃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可以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出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修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準入條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制度。通過等量或者減量置換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在置換的排放量未削減完成前,不得投入試生產。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合理確定本省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企業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項目不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過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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