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以人為本、環境優先、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嚴防嚴治、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合理規劃布局,統籌安排,優化產業結構,保障大氣污染綜合防治資金的財政投入,采取防治大氣污染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定期公示考評結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統一有效、分工明確的監管治理體系,并加強整體統籌協調。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農業、林業、氣象、衛生、工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園林、水務、財政、商務、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縣(市、區)的大氣污染防治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治理,加強防護林帶和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提高綠化水平,擴大水域面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推廣綠色建筑,采用先進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使用天然氣、液化氣以及沼氣、風能、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鼓勵使用集中供熱。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和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設立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大氣污染應急處理工作。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并逐步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工作。
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大氣污染氣象資料,配合做好空氣質量預報工作和生活服務指導。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和治理大氣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控制和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大氣污染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等,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受理范圍和職責。
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表彰或者獎勵。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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