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03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市)公安、交通、城建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要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第五條 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
鼓勵和支持環保產業的發展。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本市是國家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重點對燃煤產生的污染、機動車排放的污染、揚塵粉塵及工藝尾氣等污染進行防治,按期實現達標規劃。第九條 本市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為三類,分別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
(一)國家、省和本市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為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區,執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一級標準;
(二)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為環境空氣質量二類區,執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
(三)特定工業區為環境空氣質量三類區,執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三級標準。
本市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分,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條 向大氣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單位,須按照管轄權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市或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第十一條 有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三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限期治理。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并由市或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第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在立項前按照管轄權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項目的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分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審批權限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須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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