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2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大氣污染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誰污染、誰治理和標本兼治的原則。第三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合理規劃城市建設、工業布局,制定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控制和削減本轄區內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使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功能區標準。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實行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環境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旗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規劃、國土資源、衛生、城鄉建設、房管、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處理措施,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大氣污染事件。第六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推廣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沼氣以及風能、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宣傳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控告。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劃定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
市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要求,制定空氣質量達標計劃和主要大氣污染物削減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負責落實本市大氣污染限期治理目標及治理項目。第八條 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確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
市環保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結合排污單位的現有排放量、產業發展規劃和清潔生產要求,核定排污單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并予以分配。第十條 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實行許可證制度。
排污單位應當向管轄權的環保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市或者旗縣區環保部門按照已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核發《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的數量、濃度、速率等,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
未取得《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涉及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環保部門申請獲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
改建、擴建項目涉及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新增排污量可能超過原有排污指標,又未經市環保部門重新核定指標的,該改建、擴建項目不得建設。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工程,應當使用獲得國家環保認證的產品。第十四條 在城鎮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城市規劃區和城際公路兩側一公里范圍內,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擴建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
已建成又不能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限內達到治理要求的企業,應當按照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限期搬遷。第十五條 對主要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放企業排放情況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 主要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放企業應當在排污口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因故障或者檢修暫停運行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本轄區環保部門報告,并在故障排除或者檢修完成后立即恢復運行。在線監測設施經環保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在有效期內所測數據可以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之一。第十七條 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并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者專項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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