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績效的環境績效的評價指標
環境績效評價指標將企業各種環境數據綜合起來,以便更好地控制和追蹤環境績效的改進,實施標桿管理和進行報告。對支持環境管理體系,提高材料使用效率,實施物流管理,尋找成本節約的機會等也很有作用。
(一)環境績效評價指標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環境績效指標有不同的分類。從性質上分,環境績效評價指標分為絕對指標、相對指標、指數指標、加總指標和加權指標。絕對指標是以絕對數作為指標;相對指標是一個指標和另一個指標的比值,如單位產品能耗等;指數指標是將數據與特定標準相對比而計算出來的,它通常為百分數,如廢棄物回收比;加總指標是將從不同渠道取得的同類數據,以總計的形式反映;加權指標是將數據乘以根據其重要性確定的乘數。
不少國際性機構對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都做過相當程度的研究。其中有代表性的是ISO14031的環境績效評價體系標準。ISO的環境績效評價體系標準可以分為兩類三種:環境狀況指標(ECIs)和環境績效指標(EPIs),環境績效指標又包括經營績效指標(OPIs)和管理績效指標 MPIs),其主要的指標如下:經營績效指標包括材料、能源支持企業經營的服務、廠場設施、供應和送貨、產品、組織提供的服務、廢物、排放物、向土地或水的排放、其他排放等等。
管理績效指標包括環保方案和政策的實施、對法規的遵守、財務業績和與社區的聯系等方面。管理績效指標反映企業管理當局影響組織環境績效所作出的努力的信息,包括組織不同層面上的監測、人員、計劃活動和程序等。而經營績效指標反映組織經營活動的環境績效信息,各個企業都可以使用該指標,可以作為環境績效評價的基礎。
(二)在選用環境績效評價指標時,應當考慮的幾個方面
1 行業特點和法律要求。環境績效評價指標的選擇,需要參考環境管理系統的發展狀況和應用環境績效評價指標的目的。在以遵守法規為目的的階段,指標的選擇主要考慮環境風險管理和環境負債的信息,以能源的消耗、污染物的排放、違法的次數、罰款等指標為主。在建立了環境管理體系的第二階段,以環境管理系統的效率為主要計量內容。而在環境管理與企業戰略管理全面融合的階段,則以綜合性的環境績效評價指標為主,考慮環境績效與財務績效的綜合,考慮壽命周期的全過程的指標。
2 企業組織結構。企業不同層級的績效評價指標是不一樣的。企業需要把戰略性的環境績效指標沿著組織結構等級自上而下,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在較低的層級,環境績效指標應較為具體,而越到企業高層,績效指標就更加綜合和抽象。
3 信息成本。指標的生成需要大量數據的收集。有些數據可以直接從生產經營記錄中獲得,此時信息成本較低:有些則需要專門技術手段進行監測, 需要專門的加工處理。如果加工處理的成本過高,以至于超過了該指標所能帶來的好處,則該信息的獲得就是不經濟的。環境信息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應按實際需要科學安排。
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區域聯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全社會共同治理的科學防治機制。第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對本園區大氣污染防治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旗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數據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并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大氣環境違法事件信息應當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數據、突發大氣環境事件、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舉報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公開報道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大氣污染問題。第九條 市、旗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倡導勤儉節約、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綠色發展的社會風尚,提升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區域所在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區域大氣污染限期治理規劃。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被替代項目未完成關停的,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第十三條 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指標的旗區,暫停審批該旗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受理情況,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會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應當研究探索開展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實現預報信息聯網發布、全市共享。
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大范圍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各相關旗區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第十六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污染事故應急機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物資儲備。
煤炭、石油、天然氣、化工、電力、建材、鋼鐵等行業企業應當配備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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