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防治結合、強化監管、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落實重點治理項目資金,明確項目負責人,按期推進完成。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整改工作,確定整改項目負責人,制定有效措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任務。第六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協調機制,協同配合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動態調整年度排放大氣污染物重點單位名錄,納入市生態環境監管系統,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推進火電、熱力、鋼鐵、水泥、建筑、食品制造、畜禽養殖等行業大氣污染深度治理。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適宜寒冷地區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項目研發,推動相關技術攻關,引進和鼓勵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支持環保產業發展,提高大氣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形成有利于保護大氣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監測隊伍建設,保障工作條件,提高監測隊伍的業務素質和裝備水平,增強對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的監測能力。
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置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應當保證監測設施正常運行,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傳輸監測數據。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實施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或者污染物排放檢測。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檢測技術規范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檢測,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
第三方檢測機構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倡導工業、農業、交通運輸、商業等領域推廣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清潔能源。
鼓勵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的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采用節能減排工藝和設備、回收利用生產系統余熱及灰渣等方式,控制和減少大氣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和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富拉爾基區、昂昂溪區、碾子山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發展編修供熱規劃,合理規劃建設生物質熱電聯產工程,調整優化供熱布局。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不得新建額定蒸發量低于每小時三十五噸或者額定功率低于二十四點五兆瓦的燃煤鍋爐。第十五條 使用燃煤鍋爐的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使用高效除塵裝置,對不能達標排放的及時改造或者淘汰。
額定蒸發量每小時二十噸以上或者額定功率十四兆瓦以上的燃煤鍋爐應當配套建設、使用脫硫、脫硝裝置并保證正常運行,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使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第十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產生大氣污染物的設施(設備)同步運行,不得擅自閑置或者間歇式運行。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發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在故障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應當在故障發生后十二小時內向當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及時修復。嚴禁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其他影響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的行為。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