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開展大氣污染來源和變化趨勢分析,加強環境執法、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網格化監管體系和責任考核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與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科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六條 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度。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縣(區)人民政府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建立大氣污染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問題。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管理機制。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專家庫,組織專家對影響環境的規劃、項目和重大決策進行論證,定期組織專家對重點排污企業巡查指導。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大數據平臺。承擔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信息錄入大數據平臺,共享大氣污染防治相關信息。
大氣污染防治信息應當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和使用每小時二十蒸噸以上燃煤鍋爐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其相當的窯爐的單位,應當建設符合要求的監測平臺;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或者檢修暫停運行的,及時啟動人工監測,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本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故障排除或者檢修完成后及時恢復運行。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市場的監督管理,支持電代煤、氣代煤、清潔能源等項目建設,并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成區供熱站和供熱管網建設,發展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降低能源消耗。
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以及其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集聚、環保的要求,科學合理規劃工業布局。
對城市建成區內的水泥、鑄造、制藥、化工、玻璃等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限期搬遷、升級改造或者轉型、退出。第十六條 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對本區域內國家確定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進行登記,限期淘汰,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 化工、制藥、生物發酵、飼料加工、造紙、皮革加工、垃圾處理、醫療廢物處理、污水處理、物料運輸以及其他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惡臭氣體排放。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產生粉塵、惡臭等刺激性氣味的項目。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